滄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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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八屆監事會第八次(臨時)會議相關事項發表的審查意見
根據《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
市公司規范運作》《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監事會成員對第八屆監事會第八次
(臨時)會議相關事項進行了認真核查,發表審查意見如下:
一、關于收購控股子公司少數股權暨關聯交易;
監事會認為:公司基于擬在公司層面實施統一的股權激勵,終止隔膜科技的
員工持股,并收購該部分少數股權,交易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
的原則。本次交易完成后,隔膜科技將成為公司全資子公司,有利于提高決策效
率,符合公司生產經營發展需要。本次關聯交易不會導致公司合并范圍發生變化,
交易價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不
會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不利影響。
二、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
監事會認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內容及審議程序符合《公
司法》
《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
文件的規定,有利于健全公司中長期激勵約束機制,使核心員工利益與公司、股
東的長遠發展更緊密結合,實現公司和股東價值最大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
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三、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監事會認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公司實際情況,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標具備科學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保證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順
利實施和規范運行,并在最大程度上發揮股權激勵的作用、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
實現和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四、關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
監事會認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
人員符合《公司法》、
《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
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符
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
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監事:付洪艷 于志猛 范風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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