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豐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 立 董 事 意 見
作為安徽豐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獨立董事,我們根據《中
(資料圖)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有關規定,就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關于終止發行股份購
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關于終止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
關聯交易事項的相關決議合法有效。
項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8 號——重大資產重組》等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研究分析并與交易對方協商后作出的決定,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我們一致同意公司終止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
項。
獨立董事:吳慈生、朱衛東、陳結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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