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555 證券簡稱:東吳證券 公告編號:2023-032
(資料圖片)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158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 差異化分紅送轉: 是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除外)
。
(1)差異化分紅方案
以公司實施分配方案時股權登記日在冊的全體股東所持股份數為基數(扣除公司回購專
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的股份數)擬向全體股東每 10 股派送現金紅利 1.58 元(含稅)
,以公
司現有扣除回購股份后的股本 4,968,702,837 股計算,共派送現金紅利 785,055,048.25 元。
(2)除權(息)參考價格
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息)開盤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根據公司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僅進行現金紅利分配,
無送股和轉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會發生變化,流通股股份變動比例為 0。
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4,968,702,837
股*0.158 元/股)÷5,007,502,651 股≈0.1568 元/股
公司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1568)÷(1+0)=前收盤價格-0.1568
即,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1568
因此,公司回購股份不參與分紅對除權(息)參考價影響較小,按照股東大會決議每股獲
得的現金分紅數額不變。
三、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四、分配實施辦法
除自行發放對象外,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
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
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蘇州國際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張家港市國有資本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新蘇州工業園區投
資管理有限公司、蘇州營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存放于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的股份,不參與本
次現金分紅。
(1)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
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
《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
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
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實
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 0.158 元;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
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每股人民幣 0.158 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
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
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
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
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
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3 號)等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
派發現金紅利 0.1422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
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對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
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
)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
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
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公司統
一按股息紅利所得的 10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每股
現金紅利 0.1422 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
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
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
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
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人民幣現金 0.158 元(含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東吳證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12-62601555
特此公告。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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