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326 證券簡稱:我樂家居 公告編號:202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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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終審判決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 訴訟案件涉及金額:6,500 萬元及相關違約金、利息
? 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
等的影響有待于訴訟執行情況而定,公司將依據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判決執行
情況進行相應會計處理,最終會計處理及影響金額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后的
結果為準。
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加快應收款項催收力度,
積極通過訴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近日公司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
的(2023)蘇 01 民終 4457 號《民事判決書》,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事項基本情況
公司就全資子公司南京我樂家居銷售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恒大材料設備有
限公司之合同糾紛,起訴至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并取得該法院作出的
(2022)蘇 0117 民初 7643 號《民事判決書》;深圳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因不
服前述民事判決,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次訴訟事項涉案金
額為人民幣 6,500 萬元及相關違約金、利息等,具體內容詳見《關于新增訴訟事
項的公告》
(公告編號 2022-028)和《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
(公告編號 2023-006)。
二、訴訟裁判情況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 01 民終 4457 號《民事判決書》之主
要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深圳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根據判決結果,深圳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
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南京我樂家居銷售管理有限公司返還保證金 6,500
萬元,并支付利息、專運費、定制費,如深圳恒大材料設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
判決,公司將繼續以法律途徑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
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有待于訴訟的執行情況而定,公司將依據有關會計準則的
要求和判決執行情況進行相應會計處理,最終會計處理及影響金額以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
公司采取法律途徑加強經營活動中應收款項的催收力度,積極維護公司合法
權益,確保公司經營活動正常開展。公司后續將密切關注案件執行情況,并嚴格
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南京我樂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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