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5369 證券簡稱:拱東醫療 公告編號:2023-020
浙江拱東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3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1 - 2023/6/2 2023/6/2
?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已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1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
過。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112,627,120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
金紅利 0.3 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33,788,136.00 元(含稅)。
三、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6/1 - 2023/6/2 2023/6/2
四、分配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
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
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有限售條件流通股(首發前限售股及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權激勵限售
股)的紅利全部由公司自行發放。
(1)對于持有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
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
〔2015〕101 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股東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從公
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
間)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 20%的稅率
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在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
人民幣 0.3 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
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
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
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
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相關稅法規定的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
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
知》
(財稅〔2012〕85 號)之規定計算納稅,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其在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計征
個人所得稅,即實際稅負為 10%,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27 元。
(3)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題的通知》
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27 元。如 QFII 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
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
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股票的,其現金紅
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
(財稅〔2014〕81 號)有關規定,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
稅收政策的通知》
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 0.27 元。
(5)對于機構投資者、法人股東等其他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
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
人民幣 0.3 元(含稅)。
五、相關價格調整情況
本次權益分派實施完成后,根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的相關規
定,公司應當對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權激勵限售股的回購價格進行相應調
整。公司董事會后續將根據公司股東大會的授權和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
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六、有關咨詢辦法
對本次權益分配如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76-84081101
特此公告。
浙江拱東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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