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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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南金 科 股 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見書
北 京 大 成 (深 圳 )律 師 事 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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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于深南金 科 股 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見書
致:深南金 科 股 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
“《股東大會規則》”)的有關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
所”)接受深南金 科 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
公司召開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就本次股東
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
決結果等事宜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師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
準確、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復印件材料與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召集人
資格、出席和列席會議人員資格、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
不對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
等方面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
盡責的精神,對公司所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
律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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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等相關信息披露平臺以公告形式發布了《深南金 科 股 份有
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召開,并履行了相關通知
和公告程序。
根據《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
式召開。其中,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層 1001 會議室。
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時間為: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
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
時間為: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間的任意
時間。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
格。
三、本次股東大會出席、列席人員的資格
(一)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本所律師查驗了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登記冊、身份文件、授權
委托書,以及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股權登記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結束時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東名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現場會議的股東 1 名,股東代理人 1 名,代表股份 45,888,629 股,占公司有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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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股份總數 16.98%。
經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備出席本次股
東大會的合法資格。
(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最終確認,在本次股東大會確定
的網絡投票時段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投票的股東共
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的資格已由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進
行認證。
(三)出席和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除上述股東外,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還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及根據相關法規應當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本所律師列席了本
次股東大會。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該等人員均具有出席和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資
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師認為,出席、列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股東大會通知》的議案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
的方式進行了表決。監票人、計票人對現場投票進行了監票和計票。投票活動結
束后,公司根據現場會議的投票情況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提
供的數據統計了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的表決結果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并當
場予以宣布。對于涉及中小投資者股東重大事項的議案,公司已對中小投資者股
東表決情況單獨計票。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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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31,1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6%;反對 2,708,1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42,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8.22%;反對 2,708,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1.78%;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40,1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7%;反對 2,699,1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51,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8.52%;反對 2,699,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1.48%;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32,4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6%;反對 2,706,8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43,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8.26%;反對 2,706,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1.74%;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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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20,6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3%;反對 2,718,6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32,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7.86%;反對 2,718,6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2.14%;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25,4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4%;反對 2,713,8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36,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8.03%;反對 2,713,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1.97%;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16,4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2%;反對 2,713,8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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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27,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7.72%;反對 2,713,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1.97%;棄權 9,0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31%。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21,9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4%;反對 2,717,3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33,3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7.91%;反對 2,717,3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2.09%;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46,9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9%;反對 2,692,3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58,3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8.75%;反對 2,692,3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1.25%;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15,4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的 94.42%;反對 2,723,8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26,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7.69%;反對 2,723,8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2.31%;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總表決情況:同意 46,115,129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
的 94.42%;反對 2,724,10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同意 226,5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
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7.68%;反對 2,724,10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2.32%;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
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項議案采取非累積投票制進行表決,已獲得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通過。
除審議上述議案外,本次股東大會聽取了《獨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職報告》。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
資格;出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三份,經本所律師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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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負 責 人:
程建鋒
經辦律師:
林 林
彭觀萍
張瑩瑩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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