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首次公開發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保薦總結報告書
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鵬控股”、“公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批復》
(證監許可[2020]2222 號)核準,于 2020 年 10 月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A 股)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共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143,000,000 股,
發行價格 11.35 元/股,共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1,623,050,000.00 元,扣除發行費用后
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1,480,067,000.00 元。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或“保薦機構”)作為東鵬控股首
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保薦機構,于上市之日起對公司進行持續督
導工作,持續督導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目前,持續督導期已滿,現根據《證
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3 號——保薦業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
本持續督導保薦總結報告書。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或重大遺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質詢和調查。
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如軍
注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保薦代表人 周摯勝、潘志兵
聯系電話 010-6505 1166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股票簡稱 東鵬控股 股票代碼 003012.SZ
股票上市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公司的中文名稱 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稱 Guangdong Dongpeng Holdings Co.,Ltd.
法定代表人 何新明
注冊資本 117,300.00 萬元
注冊地址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陶瓷工業城內
辦公地址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季華西路 127 號東鵬總部大廈
公司網址 www.dongpeng.net
電子信箱 dongpeng@dongpeng.net
聯系電話 0757-8266 6287
四、保薦工作概述
(一)盡職推薦階段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
具推薦文件;提交推薦文件后,主動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組織發行人及其它中介機
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進行答復,并與中國證監會專業溝通;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
有關規定提交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持續督導階段
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3 號——保薦業務》等規定,履行保薦職責,具體內容主要
包括: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核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關會議記錄及決議,關
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內部控制運行情況;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大股東
及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保
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并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持續關注并核查募集資金
的專戶存儲事項,確認募集資金按相關規定使用;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審
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導上市公司及其
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并切實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項
承諾;定期對上市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相關核查報告及持續
督導年度報告書等相關文件。
五、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持續督導期間內,公司存在少量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說明如下:
由于歷史上公司向關聯方租賃的舊總部物業的水電表用戶名設置未及時更改,導致
自動扣收的水電費包含了關聯方使用的部分,2021 年上述事項金額為 8.77 萬元,2022
年 1 月尚有少量金額 0.63 萬元,合計 9.40 萬元,占公司 2022 年末凈資產的 0.001%。
保薦機構獲悉東鵬控股發生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后,就該事項對東鵬控股
進行了專項現場檢查并提請公司進行整改。公司按照保薦機構的要求積極組織相關部門
和人員配合保薦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并已于 2022 年 3 月收回資金占用款項,于 2022
年 4 月完成舊總部物業的水電表用戶名變更工作,公司已對相關人員進行約談問責,加
強相關法律法規、證券監管規則的培訓和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杜絕此類事件再次
發生。
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原因及整改情況已于《2021 年年度報告》
《2022 年半年度
報告》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的專項說明》
《中國國際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的專項現
場檢查報告》中進行了披露。
六、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在盡職推薦階段,公司能夠及時向保薦機構、會計師、評估師及律師提供本次發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發行人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
盡職調查工作,按時參加保薦機構組織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培訓;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
展盡職調查。
在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規范運作,并按有關
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及時、準確的按照要求進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項公司能夠及
時通知保薦機構并與保薦機構溝通,同時應保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七、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發行人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均能勤勉盡職的履行各自相應的工作職責。在保薦機構
的盡職推薦過程中,發行人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專業
意見,并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在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持續督導期
間,發行人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出具相關專業意見。
八、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監管指引第 13 號——保薦業務》等相關規定,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及向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了及時審閱,對信息披露文件的
內容及格式、履行程序進行了檢查。保薦機構認為,在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的信息披
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及
時地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
九、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通過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認真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募集資
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規和文件的規
定,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放和專項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
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保薦機構將對
該事項繼續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十、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無。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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