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關于珠海博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及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持續督導總結報告書
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民生證券”、( 保薦機構”)為珠海博
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博杰股份”、( 公司”或( 發行人”)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及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及持續督導機構,持續督導
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以上持續督導期限已滿,
民生證券現根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出具本總結報
告書。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
責任。
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總結報告書相關事項進行的任何質詢和調查。
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 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中國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 8 號
主要辦公地址 中國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 8 號財富金融廣場 1 棟
法定代表人( 代行) 景忠
本項目保薦代表人 王虎、魏雄海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 珠海博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Zhuhai(Bojay(Electronics(Co.,Ltd.
上市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簡稱 博杰股份
證券代碼 002975
法定代表人 王兆春
成立日期 2005 年 5 月 30 日
注冊資本 13.912.34 萬元
注冊地址 珠海市香洲區福田路 10 號廠房 1 一樓-1、二、三、四樓
郵政編碼 519075
聯系電話 0756-6255818
傳真 0756-6255819
網址 https://www.zhbojay.com/
電子測試設備、工業自動化設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相關設備維
修、升級( 測試)及相關商務服務和技術服務,智能制造產品生產,
經營范圍
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
動)
四、發行情況概述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資金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19〕2573 號文核準,并經深圳證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由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額包銷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
發行股份人民幣普通股股票 17,366,700 股,發行價為每股人民幣 34.60 元,共
計募集資金 600,887,820.00 元,坐扣承銷和保薦費用 54,597,625.01 元后的募
集資金為 546,290,194.99 元,已由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
匯入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賬戶。另減除上網發行費、招股說明書印刷費、申報會計
師費、律師費、評估費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 外 部 費 用
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由其出具( 驗資
報告》 天健驗 2020〕3-3 號)。
二)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 2021〕2714 號文核準,并經深圳證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由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額包銷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5,260,000 張,每張面值為人民幣 100.00 元,按面值發行,
共計募集資金 526,000,000.00 元,坐扣承銷和保薦費用 9,750,000.00 元后的募
集 資 金 為 516,250,000.00 元 , 另 減 除 發 行 費 用 不含增值稅)人 民 幣
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匯入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上述募
集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驗證,并由其出具( 驗
證報告》 天健驗 2021〕3-67 號)。
五、保薦工作概述
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嚴格按照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
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
務,具體包括:
占用公司資源的制度;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
之便損害公司利益的內控制度;
司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操
作和管理,執行有關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關聯交易定價
機制;
關事項發表核查意見;
家產業政策的變化、主營業務及經營模式的變化、資本結構的合理性及經營業績
的穩定性等;
場檢查結果及提請公司注意的事項,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六、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公司未發生重大事項并需要保薦機構處理的
情況。
七、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和評價
在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規范運作,并
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的按照要求進行信息披露;重
要事項公司能夠及時通知保薦機構并與保薦機構溝通,同時應保薦機構的要求提
供相關文件
八、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說明及評價
在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
具專業意見,并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
九、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或事后審閱,對信
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監管部門的
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公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披露及
時、準確、真實、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核查后認為,博杰股份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募集資金管理制
度,對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
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3 號—
—保薦業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薦機構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及公開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的督導期已屆滿,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及公
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項目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保薦機構將根據相關規定對
募集資金使用繼續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十一、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無。
本頁無正文,為 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珠海博杰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及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持續督導總結報告書》
之簽章頁)
保薦代表人:((((((((((((((((((((((((((((((((
王((虎(((((((((((((((魏雄海
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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