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關于深圳市特發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證券”或“本保薦機構”)
作為深圳市特發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發服務”或“公司”)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
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3 號
——保薦業務》等有關規定,對特發服務 2022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
行了核查,發表如下保薦意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一)實際募集資金金額、資金到位時間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同意深圳市特發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 [2020] 2930 號)同意注冊,公司于2020 年
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46,950.00萬元,扣除承銷及保薦費用2,603.77萬元后的募集
資金為 44,346.23 萬元,已由主承銷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12月
匯入公司。另扣除已實際發生律師費、審計費、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發行費用
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驗〔2020〕3-141號《驗資報告》驗證。公
司對募集資金采取了專戶存儲管理。
(二)募集資金使用及結余情況
資金的實際使用及結余情況如下:
單位:人民幣萬元
項目 金額
募集資金凈額 43,256.63
減: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額 7,060.96
本年度使用金額 3,156.69
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 2,600.00
購買結構性存款未到期金額 29,000.00
加:利息、理財收入凈額 2,132.71
未從募集資金賬戶支付的發行費用 109.73
其他 2.13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資金專戶余額 3,683.55
注:其他為供應商誤操作將保證金退回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截至本專項報告出具日該款項已
轉出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二、募集資金存放和管理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
年修訂)》的規定,遵循規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則,公司制定了《募集資金
管理辦法》,對募集資金的存儲、審批、使用、管理與監督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在
制度上保證募集資金的規范使用。2020 年12月16日,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心區支行(以下簡稱“中心區支行”)和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國泰君安證券”)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心區支行下屬支行福華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分別為:
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深圳分行”)和國泰君安證券簽署《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在深圳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分別為:
易所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三方監管協議的履行不存在問題。
截至 2022 年12月31日,募集資金存儲情況如下:
單位:人民幣萬元
銀行名稱 銀行賬號 余額
中國銀行深圳福華支行 773174320153 1,189.19
中國銀行深圳福華支行 758874314861 744.14
中國銀行深圳福華支行 760174316607 106.98
中信銀行深圳筍崗支行 8110301012500557685 793.27
中信銀行深圳筍崗支行 8110301013700557790 849.97
合計 3,683.55
注:1.中國銀行深圳福華支行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區支行的下屬二級支行。
三、2022 年度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截至 2022 年12 月31 日,各項目的投入情況及效益情況表如下:
單位:人民幣萬元
本年度投入
募集資金總額 43,256.63 募集資金總 5,756.69
額
報告期內變更用途的募集資金總額 -
已累計投入
累計變更用途的募集資金總額 - 募集資金總
額
累計變更用途的募集資金總額比例 -
是否已變 募集資金 截至期末投
承諾投資項目和超募資 更項目( 調整后投 本年度投入 截至期末累計 資進度(% 項目達到預 本年度實現 是否達到預 項目可行性是否發生重
承諾投資 定可使用狀 計效益 大變化
金投向 含部分變 資總額(1) 金額 投入金額(2) )(3)= 的效益
總額 態日期
更) (2)/(1)
承諾投資項目
否 3,689.48 3,689.48 26.36 91.12 2.47%
級和節能改造
承諾投資項目小計 34,519.77 34,519.77 3,156.69 7,617.65 - - - - -
超募資金投向
超募資金投向小計 - 8,736.86 8,736.86 2,600.00 5,200.00 - - - - -
合計 - 43,256.63 43,256.63 5,756.69 12,817.65 - - - - -
將“信息化建設目”及“物業管理智能化和節能改造項目”的預計可使用狀態的時間進行調整,該項目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日期由2022
年5月15日調整為2024年5月15日。公司保薦機構、監事會、獨立董事對上述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延期事項均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
本項目建設內容是對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統以及配套機房進行優化更新,推進公司內部管控流程和業務系統的梳理,加強公司的大數據處
未達到計劃進度或預計
理能力。為了使該項目所獲效益最大化,公司對本項目的具體規劃、資金的使用較為謹慎,該項目目前已完成管理系統的第一階段優化更
收益的情況和原因(分
新及測試。基于控成本、增效益的原則,充分保證系統與公司需求的有效融合、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市場競爭力,公司不斷優化需求方
具體項目)
案、精細項目藍圖設計、實施路徑規劃從而對項目造成一定程度的延后。
本項目建設內容是對公司在管項目進行物業管理智能化升級和節能改造項目的建設。項目實際執行過程中因受外部環境、業主、客戶需
求變化及社區要求等因素的影響,設備購買、設備安裝調試、部分專業人員的到崗均受到一定制約且項目涉及多個住宅小區,各方溝通
周期較長,導致智能化升級改造項目的整體進度緩慢。
項目可行性發生重大變
無
化的情況說明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超募資金總額為人民幣8,736.86萬元。公司超募資金的用途等情況將嚴格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五
超募資金的金額、用途次會議和第一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資金人民幣
及使用進展情況 2,600萬元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占超募資金總額的29.76%。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對該事項均發表了同意意見。截至2021年12月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
超募資金人民幣 2,600萬元用于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占超募資金總額的29.76%。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對該事項均發表了同意意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永久補充流動資金事項已經完成,剩余3,536.86萬元超募資金暫未確定投向。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無
地點變更情況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
無
方式調整情況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和第一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募投項
目和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的議案》,同意以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1,175.73萬元及已支付發行費用的自籌資金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先期
投入及置換情況
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支付發行費用的鑒證報告》(容誠專字[2021]518Z0248號)。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置換事項已完成
。
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
無
充流動資金情況
項目實施出現募集資金
不適用
結余的金額及原因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和閑置自有資
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過人民幣40,000萬元(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使用期限為 2022年2
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用
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在上述額度和期限范圍內,資金可循環滾動使用。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對該事項均發表了同意意見。截
途及去向
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的結構性存款余額為29,000萬元,其余尚未使用的募集資金仍存放于募集資金
專戶中。
募集資金使用及披露中
無
存在的問題或其他情況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募集資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
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
規范運作》、《深圳市特發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使
用募集資金,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公司
六、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況的鑒證報告
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特發服務 2022 年度《關于募集資
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進行了鑒證,并出具了《募集資金年度存放
與使用情況鑒證報告》(容誠專字 [2023] 518Z0492號)。容誠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伙)認為:“特發服務公司 2022 年度《關于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
況的專項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
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特發服務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資金實際存放與使用情況。”
七、保薦機構的核查工作
國泰君安證券通過訪談溝通、審閱相關資料、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對特
發服務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了核查,主要
核查內容包括:查閱募集資金存放銀行對賬單、募集資金到賬原始憑證、中介
機構相關報告等資料,與公司有關人員進行訪談。
八、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經核查,國泰君安證券認為:特發服務2022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
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
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
戶存儲和專項使用,具體使用情況與已披露情況一致,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
金用途和其他損害股東利益的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深圳市特發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報告》之簽章頁)
保薦代表人:
許 磊 周 聰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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