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444 證券簡稱:吉比特 公告編號:2023-015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 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及其摘要的修訂說明公告
(資料圖)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關于審議<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修訂稿)>及其摘要的議案》。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激勵對象的不得行權期間參照有關法
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期間要求進行設定。2022 年 1 月 5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 年修訂)》,
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進行調整。
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前述新規,對《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中的可行權日進行相應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修訂前:
第七章 有效期、授權日、等待期、行權安排和禁售期
四、本激勵計劃的可行權日
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自等待期滿后方可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本激
勵計劃有效期內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間內不得行權: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 30 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預約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 10 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修訂后:
第七章 有效期、授權日、等待期、行權安排和禁售期
四、本激勵計劃的可行權日
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自等待期滿后方可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本激
勵計劃有效期內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間內不得行權:
(一)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 30 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 10 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如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中對上述不得行權
期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激勵對象行權時應當以修訂后的相關規定為準。
除上述內容的修訂外,本激勵計劃的其他內容不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
激勵計劃(修訂稿)摘要公告》(公告編號:2023-014)及《廈門吉比特網絡技
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修訂稿)》與上述表述相關的部分內
容已做出同步修訂,詳見同日披露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證券日報》上的相關公告。
特此公告。
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查看原文公告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