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貝嶺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在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
存款的風險處置預案
(相關資料圖)
(經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為有效防范、及時控制和化解上海貝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
公司”或“公司”
)在中國電子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電財務”
)
存款的資金風險,維護資金安全,保證資金的流動性,特制定本存款風險
處置預案。
第一章 存款風險處置組織機構及原則
第一條 公司存款風險處置預案負責人為公司財務總監,風險處置預
案具體實施部門為公司財務部和審計部。
第二條 對存款風險的處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司財務部和審計部作為風險處置預案具體實施部門,應密切
關注中電財務公司日常經營情況,一旦發現風險苗頭,應立即啟動處置預
案,開展風險防控;
(二)積極籌劃、落實各項防范化解風險的措施;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中電財務及時提供相關信息,關注
中電財務經營情況、資金流動性情況,并從集團、集團成員單位或監管部
門及時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監控到位,風險防范有效;
(四)加強風險監測,從成員單位或監管部門等渠道多方位獲取信息,
對存款風險做到早發現、早報告,防止風險擴散和蔓延。
第二章 信息報告與披露
第三條 建立存款風險報告制度,以定期或臨時的形式向董事會報告。
第四條 定期報告為每半年一次,主要內容為:
(一)公司在中電財務存款的時點數;
(二)中電財務定期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
表等;
(三)明確說明是否存在“對單一股東發放貸款余額超過中電財務注
冊資本金 50%或者該股東對中電財務出資額”及“中電財務的股東對中電
財務的負債逾期 1 年以上未償還”的情形;
(四)其他可能對公司存款在未來造成影響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
易或者經營風險等事項;
(五)對以上各項情況包括中電財務業務與財務風險的分析評估。
第五條 臨時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中電財務存款異動的原因;
(二)中電財務的資產負債和頭寸狀況;
(三)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條 財務部和審計部根據信息資料分析出具存款風險評估報告,
應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七條 公司與中電財務的資金往來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關
聯交易的要求履行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章 存款風險處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條 當中電財務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應立即啟動風險處置程
序:
(一)中電財務公司出現違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22 年第 6 號)中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的情形;
(二)中電財務公司任何一個財務指標不符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
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22 年第 6 號)第 34 條規定的
要求;
(三)中電財務發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或
擔保墊款、電腦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劫或詐騙、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
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
(四)發生可能影響中電財務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
者經營風險等事項;
(五)中電財務公司的股東對財務公司的負債逾期 1 年以上未償還;
(六)中電財務公司出現嚴重支付危機;
(七)中電財務公司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 30%或連續 3 年虧損
超過注冊資本金的 10%;
(八)中電財務公司因違法違規受到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九)中電財務公司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進行整頓;
(十)其他可能對本公司存放資金帶來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九條 存款風險發生后,相關工作人員應及時了解信息,并形成書
面文件上報公司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和公司董事會。
第十條 財務部和審計部啟動風險處置程序后,應組織人員敦促中電
財務提供詳細情況說明,并多渠道了解情況,必要時可進駐現場調查發生
存款風險原因,分析風險的動態,同時,根據風險起因和風險狀況,落實
風險化解預案規定的各項化解風險措施和責任,并制定風險處理方案。風
險處理方案應當根據存款風險情況的變化以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
修訂、補充。應急處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完成的任務以及應達到的目標;
(二)各項化解風險措施的組織實施;
(三)化解風險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針對出現的風險,財務總監應及時向公司經營層和董事會
匯報,公司經營層應與中電財務召開聯席會議,要求中電財務采取積極措
施,進行風險自救,避免風險擴散和蔓延,包括暫緩或停止發放新增貸款,
組織回收資金;立即賣出持有的國債或其他債券;對拆放同業的資金不論
到期與否,一律收回;對未到期的貸款尋求機會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及時
收回貸款本息等。必要時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尋求幫助,確保公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不受影響。
第四章 后續事項處理
第十二條 中電財務的業務與財務風險突發性存款風險平息后,財務
部和審計部應當加強對中電財務的監督,要求中電財務增強資金實力,提
高抗風險能力,重新對中電財務存款風險進行評估,調整存款比例。
第十三條 財務部和審計部聯合中電財務對突發性存款風險產生的原
因、造成的后果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吸取經驗、教訓,更加有效地做好
存款風險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如果影響風險的因數不能消除,則采取行動
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預案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預案從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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