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
(資料圖片)
事前認可意見和獨立意見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規則(2022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
規范運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作為浙江水晶光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本著對公司全體股東負責的原則,基于
獨立判斷的立場,對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進行了認真的核查,現發表事
前認可意見和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關聯交易的事前認可意見
我們與公司就本次關聯交易進行了事前溝通,并認真審閱了擬提交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
十一次會議審議的《關于公司購買設備資產暨關聯交易的議案》,經充分討論后認為:
公司本次向日本光馳購買鍍膜設備而產生的關聯交易屬于正常的商業交易行為,其交易
定價遵循了公開、公平、公正及市場化的原則,交易價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
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關聯交易事項將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積極影響,有
利于進一步增強公司光學業務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符合全體股東的利益和公司長遠發展戰
略。我們同意將《關于公司購買設備資產暨關聯交易的議案》提交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
次會議審議表決,公司關聯董事林敏先生應按規定予以回避。
二、關于關聯交易的獨立意見
經審慎核查后,我們認為:本次關聯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會會議審議前,已經獨立董事事
前認可;公司董事會在審議本次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林敏先生已回避表決,表決程序
合法、合規,符合監管部門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本次關聯交易定價遵循市場化及公
允性原則,交易價格公允合理,其實施符合公司發展需求,符合公司與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
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對公司本次購買設備資產暨關聯交易
的事項無異議。
浙江水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徐林、李宗彥、甘為民
[本頁無正文,為獨立董事關于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和獨立
意見的簽字頁]
簽字:________________
徐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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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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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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