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資料圖片)
關于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
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海南鈞達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的要求,作為
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對公
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相關議案基于獨立判斷立場,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行權
期行權條件成就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
下簡稱“《激勵計劃》”)規定的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公司具備實施股權
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未發生規定中的不得行權的情形。
的行權條件,其作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行權期
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行權期限、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次董
事會審議決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資助的計劃或安排,本次行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權行權的安排。
二、關于注銷 2021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權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
本次注銷部分股票期權事宜符合《管理辦法》及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等關
于激勵計劃所涉相關權益注銷的規定,注銷原因及數量合法、有效,程序合法、
合規。上述事項不會影響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繼續實施,不會影響
公司的持續經營,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們一致同意公司注銷 2021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權。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四屆董事會
第四十三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署:
趙 航 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文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楊友雋 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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