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愛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愛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愛柯迪”或“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于2023年3月16日
至2023年3月20日對愛柯迪202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持續督導期
間)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將本次檢查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次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
國金證券針對愛柯迪實際情況制訂了現場檢查工作計劃。為了順利實施本
次現場檢查工作,切實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國金證券要求公司按照計劃的內容
提前準備現場檢查工作所需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國金證券保薦代表人及持續督
導人員根據事先制訂的工作計劃,采取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
進行溝通和詢問、查看公司經營場所、查閱募集資金相關賬簿和原始憑證及其
他相關資料等形式,對包括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三會運作情況、信息披
露情況、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募
集資金使用情況、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以及經營狀況在內
的事項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完成了本次現場檢查報告。
二、本次現場檢查主要事項及意見
(一)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愛柯迪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
事規則,并收集和查閱了公司的三會會議決議、會議記錄等資料。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愛柯迪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的議事規則得到貫徹執行,愛柯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有關法
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要求履行職責,公司治理機制有效
地發揮了作用;公司歷次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
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會議記錄及其他會議資料保存完整,會議決議經出席會
議的董事或監事簽名確認。
(二)信息披露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取得了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根據現場檢查人員對公司三會文
件、會議記錄的檢查,并通過與指定網絡披露的相關信息進行對比和分析。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在本持續督導期間已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
一致,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公司的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
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章程》及相關會議記錄、定期報告等,并與公
司高管進行了溝通交流,重點關注了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
方資金往來情況。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愛柯迪的資產完整,人員、機構、業務、財務保
持獨立,不存在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
形。
(四)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募集資金賬戶的開立情況、銀行對賬單、募集資
金使用的相關會計憑證以及公司有關募集資金使用的對外披露文件等資料,并
了解募投項目實施情況。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間,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
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對募集資金進
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五)關聯交易情況、對外擔保情況、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相關制度、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和信息披露文
件,查閱了公司關聯交易協議等。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已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對外投資的決策
權限和決策機制進行了規范,不存在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及重大對外投資
等情形。
(六)經營狀況
現場檢查人員通過查閱公司定期報告及相關財務資料、重要采購銷售合同
等,了解公司所處行業的最新情況,并與公司高管溝通交流,對公司的經營發
展狀況進行了核查。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愛柯迪經營模式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經營場所
正常運轉;公司主營業務的市場前景、行業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本
身經營情況良好,保持了較為穩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薦人認為應予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無。
三、提請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項及意見
保薦機構提請上市公司持續關注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對閑置募集資金的
現金管理堅持審慎投資的原則,嚴格控制投資風險;提請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
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及規則持續關注公
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建議公司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文件的內部流轉、審核流程,強化風險防范
意識,在實際執行中,繼續嚴格按照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履行
信息披露義務,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四、是否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
規則規定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本次現場檢查未發現愛柯迪存在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等相關規定應
當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的配合情況
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過程當中,公司給予了積極的配合,提供
了相應資料等文件。
六、本次現場檢查結論
國金證券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
導》的有關要求,對愛柯迪認真履行了持續督導職責,經過本次現場核查工
作,國金證券認為:愛柯迪在公司治理、內控制度、三會運作、信息披露、獨
立性、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等重要方面的運作符合《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等的相關要求。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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