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關于上海能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核查意見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上海能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輝科技”或“公司”)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根據《證
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
——保薦業務》《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深圳證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有關規
定,對公司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事項進行了核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使用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概述
為提高閑置自有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資金收益,在確保不影響正常生
產、經營及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擬合理利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為非關聯方金融機構發行的安全性高、流動性好且投資期限不超過
單、低風險理財產品等)。
公司擬使用不超過人民幣 65,000 萬元的閑置自有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
性好的理財產品,投資期限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 12 個月
內有效,在上述期限和額度內資金可以循環滾動使用。
上述事項經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授權公司管理層在上述投資
額度和期限范圍內行使相關投資決策權并簽署相關文件,具體事項由公司財務部
負責組織實施。
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
公司規范運作》、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修訂)》等相關
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投資風險及風險控制措施
盡管上述現金管理產品均將嚴格進行篩選,風險可控,但金融市場受宏觀經
濟的影響較大,不排除該項投資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公司將根據經濟形勢以及
金融市場的變化適時適量地介入,降低市場波動引起的投資風險。
(1)公司嚴格篩選投資對象,選擇與信譽好、規模大、有能力保障資金安
全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現金管理業務合作。
(2)具體實施通知存款、結構性存款、收益憑證、大額存單、低風險理財
產品等現金管理時,公司管理層授權公司財務部人員簽署相關合同。決策人員、
具體實施部門將及時分析和跟蹤通知存款、結構性存款、收益憑證、大額存單、
低風險理財產品等現金管理產品的進展情況,如評估發現存在可能影響資金安全
的風險因素,將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控制投資風險。
(3)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通知存款、結構性存款、收益憑證、大額存
單、低風險理財產品等產品的資金使用與保管情況進行審計與監督,對可能存在
的風險進行評價。
(4)獨立董事、監事會有權對自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必要時
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5)公司將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三、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在確保日常經營和流動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
產品,不影響公司日常運營資金需求和業務開展,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收益,提高資產回報率,為公司及廣大股東創造更多的投資收益,不存在損
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履行的程序
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
品的議案》,為提高閑置自有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資金收益,同意公司在
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及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過人民幣 65,000 萬
元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
品的議案》。經審核,監事會認為,在公司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且有效控制風險
的前提下,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可以提高公司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股東利益。監事會同意公司使用不超過人民幣 65,000 萬
元的閑置自有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理財產品。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相關法津、法規及規范性文
件的規定,經核查,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本次擬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目前經營情況良好,財務狀況穩健,資金充裕,
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資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閑置自有資金
購買理財產品,有利于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
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因此,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且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理財產品。
六、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本次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事項已經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意見,獨立董事事前認
可本次關聯交易事項并出具了同意的獨立意見,并將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履行了
必要的審批程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公司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需
求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
率,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綜上,保薦機構對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閑置自有
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無異議,上述事項尚需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上海能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閑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名:
陳禹安 李文杰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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