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733 證券簡稱:振華科技 公告編號:2023-020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
(相關資料圖)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一)本次會議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二)本次大會未出現新增臨時提案情形
(三)本次會議未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現場會議時間:2023年3月15日下午15:00。
(2)網絡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的具體時
間為2023年3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年3月15日
召開。
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在2023年2月28日《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再次發出了召開本次會議的提示性公告。
(二)股東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共156人,代表股份249,728,776股,占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總數的47.9866%。
其中:
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7156%;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5.2711%;
中國振華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69,573,344股。
(三)公司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會議,公司經理班子、
各部門負責人及律師列席了會議。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關于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案論證分析
報告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
股票相關事宜的議案》《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
需經出席會議股東(含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即為通
過。其余議案均為普通決議議案,需經出席會議股東(含股東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同意即為通過。本次會議通過現場會議投票與網
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經與會股東投票表決,審議結果如下:
(一)《關于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案論證分析報告的議案》
同 意 249,537,58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的
同意表決結果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2/3以上,此議案獲得通過。
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投票情況為:同意79,964,245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615%,反對
棄 權 4,100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會 議 的 中 小 股 東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的
(二)《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
票相關事宜的議案》
同 意 249,537,58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的
同意表決結果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2/3以上,此議案獲得通過。
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投票情況為:同意79,964,245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615%,反對
棄 權 4,100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會 議 的 中 小 股 東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的
(三)《關于為控股子公司及孫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同 意 249,661,87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的
同意表決結果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1/2以上,此議案獲得通過。
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投票情況為:同意80,088,532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165%,反對
棄 權 4,300 股 , 占出 席 本 次 會 議 的 中 小 股 東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的
(四)《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同 意 245,242,19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會 議 有 效 表 決 權 股 份 總 數 的
同意表決結果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股
份總數的2/3以上,此議案獲得通過。
中小投資者(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投票情況為:同意75,668,852
股,占出席本次會議的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4.4027%,反對
數的0.0504%。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貴州桓智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姓名:彭文宗 劉明杉
(三)結論性意見:
本所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
程》的規定;經本所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
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一)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二)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三)202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統計結果
特此公告。
中國振華(集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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