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資料圖)
關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
進行現金管理事項的核查意見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承銷保薦”或“保
薦機構”)作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新能源”或“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根據《證券發行
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 年修訂)》
《上市
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 年修
訂)》等有關規定,對立新能源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發表核
查意見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22]1307 號),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
(不含稅金額)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726,272,863.57 元。本次公開發行募
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出具了大華驗
字[2022]000470 號驗資報告。
公司已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并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簽
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募集資金。
二、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基本情況
現金管理目的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增加公司現金資產收益,
本著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在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正常支付結算和公司日
常經營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擬使用最高額度不超過人民幣 12,000 萬元(含
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資金來源
本次擬進行現金管理的資金來源為公司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不影響公司正
常經營。
現金管理品種
為控制風險,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現金管理產品僅限于購買安全性高、
流動性好、有保本約定的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額存單、協定存款等。
上述產品不得用于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開立或注銷產品專用結算賬戶的,公司將及時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并
公告。
現金管理額度及有效期
公司及子公司擬使用最高額度不超過人民幣 12,000 萬元(含本數)的暫時
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
過之日起 12 個月內有效,在上述額度及決議有效期內,資金可以循環滾動使用,
單個投資產品的期限不得超過 12 個月。閑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到期后將及時歸
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實施方式
在有效期和額度范圍內公司董事會授權法定代表人行使該項投資決策權并
簽署相關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選擇合格的投資產品發行主體、明確投資金額、
選擇投資產品品質、簽署合同等,同時授權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相
關事宜。
信息披露
公司將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投資風險及風險控制措施
(一)投資風險
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僅限于風險可控、安全性高、流動性好、具有合法經營資
格的金融機構銷售的低風險投資產品。主要風險如下:
通知存款、大額存單、協定存款等低風險投資產品,但金融市場受宏觀經濟的影
響較大,不排除該項投資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
理的實際收益不可預期。
(二)風險控制措施
《公司
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現金管理事項進行決策、管理、檢查和監
督。在保障公司業務正常開展的前提下,謹慎選擇理財產品種類,做好投資組合,
確定投資期限,控制投資風險。
如評估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公司資金安全的風險因素,將及時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控制投資風險。
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核實。
四、對公司日常經營的影響
公司本次對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是確保在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
項目正常支付結算,保證日常經營資金需求和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的。公
司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能夠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獲得一定的
投資收益,為公司和股東獲取更多的投資回報。
五、履行的審議程序及相關意見
董事會審議情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開了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擬使用不超過人民幣 12,000 萬元(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
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上述額度使用期限為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
監事會審議情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開了第一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監事會認為:公司及子公司擬使用不超過人民幣 12,000 萬元(含本數)的閑置募
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決
策程序合法有效。
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在就本事項進行認真核查后發表了如下獨立意見:在不影響募
集資金投資項目正常支付結算和公司日常經營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擬使用不
超過人民幣 12,000 萬元(含本數)的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有利于合理利
用閑置募集資金,增加公司現金資產收益,更好地實現公司資金的保值增值,保
障公司股東的利益。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因此,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過人民幣 12,000 萬元(含
本數)的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
六、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會影響募集資金投資
項目建設。公司本次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相關審批程序符合法律法
規的相關規定。因此,保薦機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
理事項。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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