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東及關聯方資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資料圖片)
第一條 為維護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全體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規范
“公司”)
和完善公司的資金管理,防止控股股東(含實際控制人,下
同)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行為的發生,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監管指
引第 8 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
(以
下簡稱《監管指引第 8 號》)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運
作》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
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控股股東指持有公司股本總額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
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經營性資金占用: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
采購、銷售、相互提供勞務等生產經營環節的關聯交易產生
的資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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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
方墊付的各種款項;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而支
付的資金;有償或無償、直接或間接拆借給控股股東及其他
關聯方的資金;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承擔擔保責任而形
成的債權;其他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提供給控股股
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的資金;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互相
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條 納入公司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分公司、
事業部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資金往來適用
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原則
第五條 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
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章程》《關聯交易制度》等有關規定進
行決策和實施。發生關聯交易行為后,公司應及時結算,盡
量減少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時間。
第六條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
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一)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墊支工資、福利、保險、
廣告等費用、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含委托貸款)給
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的其他股
東同比例提供資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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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四)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
的商業承兌匯票,以及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或者明
顯有悖商業邏輯情況下以采購款、資產轉讓款、預付款等方
式提供資金;
(五)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六)證券監管機構及公司董事會認定的其他資金占用
方式。
第三章 責任和措施
第七條 公司應當嚴格防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非
經營性資金占用的行為,做好防止控股股東非經營性占用資
金長效機制的建設工作。
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下屬各子公
司董事長、總經理,分公司、事業部總經理對維護公司資金
安全負有法定義務和責任,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關規定勤勉盡職,切實履行防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
占用公司資金行為的職責。
第九條 公司董事長是防止資金占用、資金占用清欠工
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公司財務資產部、審計部應定期檢查(至少每
季度一次)公司或下屬子公司、分公司、事業部與控股股東
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嚴格監控資金流向,防止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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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或者其他資源被占用或轉移,并向各自分管領導、董事
長,以及董事會報告相關情況,防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
資金占用情況的發生。
報告內容包括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是否存在資金占用
的明確意見,以及資金占用的具體情況但不限于占用資金者
名稱、資金占用形式、占用資金金額、占用時間、擬要求清
償期限等。
第十一條 公司發生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侵占公司資
金、損害公司及社會公眾股東利益情形時,公司董事會應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東、關聯方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公司發生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
形的,公司應立即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時按照要求向
證券監管部門報告并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第十三條 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對公司產生資金
占用行為,經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提議,并經公司董
事會審議批準后,可申請對控股股東所持股份進行司法凍
結,具體償還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并執
行。
在董事會對相關事宜進行審議時,關聯董事需對該表決
事項進行回避。
第十四條 公司被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的資金,
原則上應當以現金清償。嚴格控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以
非現金資產清償占用的上市公司資金。如果控股股東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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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擬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占用的公司資金,參照《監管指
引第 8 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及處罰
第十五條 因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或轉移公司資
金、資產或其他資源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可能造成損失的,
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采取追討、訴訟、財產保全、責令提供
擔保等保護性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
責任。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下屬各子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公司、事業部總經理怠于履行維護
公司資金安全的法定職責或者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他關
聯方侵占公司資金的,均視為嚴重違規行為,董事會將視情
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負有重大責任的董事
提議股東大會予以罷免。如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
求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公司或下屬各子公司、分公司、事業部與控
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給公司造
成不良影響的,公司依法依規處理。如對公司造成損失的,
公司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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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日后頒
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
執行,修訂時亦同,并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原《重慶建
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東及關聯方資金占用管理
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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