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086 證券簡稱:ST 東洋 公告編號:2023-021
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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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簡稱“山東證監局”)對公司債務相關方煙
臺寶崴商貿有限公司出具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7號)《關于對煙臺寶
崴商貿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現將具體
情況公告如下:
一、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煙臺寶崴商貿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違反對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ST 東洋)作出的承諾的行為,具體如下:
更業績承諾補償義務人暨擬簽訂<債務轉移三方協議書>的議案》,ST 東洋與李興
祥及你公司三方簽署《債務轉移三方協議書》,你公司取得李興祥持有的相關資
產,李興祥將其應付 ST 東洋業績承諾補償款 9332.16 萬元以及延遲履行期間按同
期銀行借款利率計收的相應利息的債務由你公司承擔。你公司承諾于 2022 年 6 月
銷。截至目前,你公司未以現金方式償還業績承諾補償款及利息。
你公司上述違反承諾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及
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 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4 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第十七條規定,現對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積極履
行承諾,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其他說明
相關責任方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指
出的問題,責任方將引以為戒、吸取教訓,加強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
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2022 年修訂)》等相
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上述事項再次發生。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
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義務。
特此公告。
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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