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鴻園律師事務所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文昌一路 7 號華貿大廈 2 號樓 22 層
(資料圖片)
GUANGDONG HONGYUAN LAW FIRM 電話:0752-6680709
關于深圳市德賽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鴻園法意字第 089 號
深圳市德賽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鴻園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德賽電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并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
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德賽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相關
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參加了本次股東大會,查閱了公司提供的
與本次股東大會有關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與驗證。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公告材料,隨其他須
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對本所律師在其中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
合法有效和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意見,不對本次股東
大會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及準確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見證公司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目的使用,除此以
外,未經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
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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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本次股東大會系依據 2023 年 2 月 13 日召開的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五次
(臨時)會議決定,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的。公司董事會已于 2023 年 2 月
大會的通知》(公告編號:2023-005),又于 2023 年 2 月 25 日在《證券時
報》和巨潮資訊網上發布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時間及地點、股權登記日、網絡投票時間及投票方
式、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登記辦法、登記時間及地點、
股東參與網絡投票的流程、投票規則、公司聯系電話及聯系人等事項。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時間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3 年 3
月 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3 年 3 月 1 日 9:15 至 15:00 期間的
任意時間。現場會議召開的時間及地點與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一致。
程,董事會工作人員當場對本次股東大會作記錄,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董
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員簽名。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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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
冊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可以親自出席
本次會議,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東;2)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3)參與見證的
本所律師。
東德賽集團有限公司放棄的表決股份 29,938,686 股后的有效表決股份
其中: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134,704,307 股,
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44.99%。剔除股東廣東德賽集團有限公司放棄的表決股份
(2)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股東共
(3)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股份 1,558,446 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58 %。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第十屆董事會,其作為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
格合法有效。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以及本次股東大會
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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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表決及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股東只能選擇現場
或網絡投票的其中一種表決方式。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以
記名投票的方式對會議通知公告所載明的議案進行了審議表決。具體議案為:
審議:
議案一(1.00)、《關于公司向原股東配售人民幣普通股(A 股)的論證
分析報告》
議案二(2.00)、《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及其授權人士全權辦理
本次配股具體事宜(修訂稿)的議案》
上述議案的表決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
行計票、監票后,當場公布了現場會議表決結果。網絡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劵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網絡投票的表決權數及統計數。據此,公司合并了本次會
議的表決結果。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議案的現場會議以及網絡投票的表決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修改原議案或提出新議案的情形。會議議案表決情況
如下:
同意 反對 棄權 表決結
項目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果
表決情況 106,093,292 99.88% 125,675 0.12% - -
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1,432,771 91.94% 125,675 8.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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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修訂稿)的議案》
同意 反對 棄權 表決結
項目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股份 比例 果
表決情況 106,093,292 99.88% 125,675 0.12% - -
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 1,432,771 91.94% 125,675 8.06% - -
本次會議提案 1、提案 2 均屬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已獲得出席股東
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對上述議案的表決程序、表決票數
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本
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等事項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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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鴻園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 蔣 樅 經辦律師: 張敏
蔣 樅 張敏
嚴東新
嚴東新
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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