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江蘇振江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上海證券交易所: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或“保薦機構”)為江蘇振江新能源
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江股份”或“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和持
續督導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1號——持續督導》等有關規定,對公司2022年9月22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本持續督導期間”)的規范運作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就
現場檢查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本次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
(一)保薦機構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薦代表人
姚帥君、艾青
(三)現場檢查時間
現場檢查時間:2023 年 2 月 14 日-2023 年 2 月 17 日
(四)現場檢查人員
姚帥君、艾青、劉裕
(五)現場檢查內容
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
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經營
狀況等。
(六)現場檢查手段
人員進行了溝通交流;
二、對現場檢查事項逐項發表的意見
(一)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振江股份的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及其他內控制度,查
閱了公司本持續督導期間召開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與公司相
關人員進行了溝通交流,重點關注了上述會議召開方式與程序是否合規。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間內,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備、合規并得
到了有效執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均能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責任,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執行。
(二)信息披露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關會議紀要,與指定網絡披露的相關信
息進行了對比和分析,并就公告內容與公司實際情況進行了對照。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間內,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三)公司的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實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經營、管理場所,對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
關聯方的交易及資金往來情況進行了核查。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間內,公司資產完整,人員、機構、業
務及財務保持獨立,不存在關聯方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
(四)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核查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及四方監管協議、銀行對賬單,詢
問了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核查與募集資金使用相關的會議記錄與公告,抽樣檢查大
額募集資金支付憑證,實地查看了再融資募投項目的建設情況。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截至現場檢查之日,振江股份以募集資金置換了部分
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該事項已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本持續督導期間
內,公司較好地執行了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募集資金均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并已
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及四方監管協議。
公司募集資金不存在被關聯方占用、違規委托理財等情形,不存在未經履行審議程
序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違反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相關規定
的情形。
(五)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相關制度、三會決議和信息披露文件,與相關人員進
行了溝通交流,了解公司關于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重大對外投資的情況。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間內,公司不存在違規對外擔保、關聯
交易及重大對外投資等情形。
(六)經營狀況
現場檢查人員與公司相關人員進行了溝通交流,查閱了公司所在行業及市場信
息,了解近期公司主營業務所屬行業及市場變化情況,查閱了公司 2022 年度前三季
度財務報告,了解到公司受到原材料價格上漲及匯率波動的影響,2022 年 1-9 月歸
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 0.60 億元,較 2021 年 1-9 月下降了 54.12%,2022
年 1-9 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 0.52 億元,較 2021
年 1-9 月下降了 59.85%。公司 2022 年 1-9 月及 2021 年 1-9 月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本持續督導期間內,公司經營業績出現短期波動,但
總體上看公司經營環境未發生實質性的重大不利變化,公司經營狀況正常。
(七)保薦機構認為應予以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無。
三、提請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項及建議
提請公司繼續嚴格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
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募集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是否存在《保薦辦法》及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
告的事項
本次現場檢查中,未發現公司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上海
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應向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的配合情況
在保薦機構開展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的過程中,公司積極配合相關工作,為
本次現場檢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現場檢查的結論
通過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獨立
性、與關聯方的資金往來、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
資等方面符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振江股份經營環境未發生
實質性的重大不利變化,保薦機構將持續關注振江股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資金。
特此報告。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江蘇振江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保薦代表人:
姚帥君 艾 青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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