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興證券有限公司
關于江蘇華辰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證券交易所:
(資料圖)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3 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 號——持續督導》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甬興
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作為江蘇華辰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江蘇華辰”、“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及持續
督導機構,對江蘇華辰上市以來的規范運行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將有關情況
匯報如下:
一、本次現場檢查的基本情況
(一)保薦機構
甬興證券有限公司
(二)保薦代表人
錢麗燕、蔣敏
(三)現場檢查時間
(四)現場檢查人員
錢麗燕
(五)現場檢查手段
行現場查看;
的憑證、披露文件等資料;
資等資料;
二、對現場檢查事項逐項發表的意見
(一)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的議事規
則及其他內部控制制度,并收集和查閱了公司 2022 年 5 月上市以來股東大會、
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會議文件等資料,重點關注了公司內控制度執行
情況,以及三會召開的方式、程序、表決等是否合法合規以及相關事項的回避表
決制度是否落實。同時,現場檢查人員還與公司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
溝通。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截至本報告出具日,公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公
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得到有效執行,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
要求履行職責,公司治理機制有效地發揮了作用;公司 2022 年 5 月上市以來歷
次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合法合規,會議記錄完整,
會議資料保存完好,內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二)信息披露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2022 年 5 月以來公司已披露的
公告以及相關資料,同時,現場檢查人員還與公司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
了溝通。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截至本報告出具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并
得到了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規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和重大遺漏。
(三)公司的獨立性以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情
況
現場檢查人員核查了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交易及資
金往來情況,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三會會議資料、關聯交易資料、信息披露
文件等,并對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訪談。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截至本報告出具日,公司資產完整,人員、機
構、業務、財務保持獨立,不存在關聯方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
(四)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募集資金對賬單、募集資金使用臺賬、募集資金使
用相關的部分憑證、披露文件等資料,并對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訪談。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截至本報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規范運作》等法規及規則的
規定,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公司募集資金使用
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五)關聯交易、對外擔保、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章程、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等內部控制
制度,公司 2022 年 5 月上市以來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重大對外投資有關的內
部決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資料,并與公司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訪談溝
通。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截至本報告出具日,公司 2022 年 5 月上市以
來不存在違規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及重大對外投資情況。
(六)經營狀況
現場檢查人員查閱了公司的財務報告及相關財務資料,同行業上市公司的財
務報告等資料,并與公司管理人員訪談溝通。
經現場檢查,保薦機構認為:截至本報告出具日,公司業務運轉正常,經營
模式、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七)保薦機構認為應予以現場檢查的其他事項
無。
三、提請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項及建議
保薦機構經現場檢查,提請公司注意: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證券交易所配套制度規則也同步發布實施。提請公司加
強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 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
則(2023 年 2 月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深入學習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規
則和治理制度,增強自我規范、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識;更好地提高信息披
露工作水平,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四、是否存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23
年修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
報告的事項
本次現場檢查未發現江蘇華辰存在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2023 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 號——持續督導》
等相關規定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的事項。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機構的配合情況
在保薦機構本次現場檢查工作中,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人員給予了積極的配
合,為本次現場檢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現場檢查為保薦機構獨立進行,未
安排其他中介機構配合工作。
六、本次現場檢查的結論
保薦機構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 號——持續督
導》的有關要求,對江蘇華辰認真履行了持續督導職責,通過現場檢查,保薦機
構認為:2022 年 5 月上市以來,江蘇華辰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
獨立性、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往來、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
保、重大對外投資等重要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
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1 號
——持續督導》等相關要求,截至本報告出具日,公司業務運轉正常,主要業務
的經營模式未發生重大變化。
(以下無正文)
(以下無正文,為《甬興證券有限公司關于江蘇華辰變壓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之簽署頁)
保薦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錢麗燕 蔣 敏
甬興證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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