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華創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公司章程》等有關
規定,作為北方華創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
現就以下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注銷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股票期權的議案
公司本次注銷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股票期權事項,在
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北方華創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簡
稱“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注銷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股
票期權事項。
二、關于回購注銷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項
鑒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
象中有1名激勵對象已離職。根據《北方華創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
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的規定,公司對該激勵對象持有的、已獲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進行回購注銷。公司本次回購注銷行為
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北方華創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
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相關規定,未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權
益。我們同意對上述限制性股票進行回購注銷。
三、關于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及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成就的議案
經核查,根據公司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規定的行權/
解除限售條件,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及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行權/
解除限售所需滿足的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條件、個人層面績效考核條件均已達成,
且公司及激勵對象均未發生公司《北方華創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
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規定的不得行權/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行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的有關規
定,激勵對象符合行權/解除限售的資格條件,其作為本次可行權/解除限售的激
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行
權/解除限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此頁無正文,為獨立董事關于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簽字頁)
獨立董事簽字:
(吳漢明) (陳勝華)
(劉 越) (吳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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