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公告:2023-017
證券代碼:002254 股票簡稱:泰和新材 公告編號:2023-017
(相關資料圖)
煙臺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2023年2月20日
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http://wltp.cninfo.com.cn)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
時間:2023年2月20日9:15-15:00。
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44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12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294,061,750股,占公司有
決議公告:2023-017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4.0769%;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授權委托代表32人,代
表有表決權的股份38,774,054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4933%。
司章程的規定。
山東松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萍、夏虹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
法律意見書。
二、提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記名式書面投票表決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對以下議案進行了逐項表決,關聯股東進行了回避,股東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將公司名稱由“煙臺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泰和新材集團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由“YANTAI TAYHO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變更為“TAYHO ADVANCED MATERIALS GROUP CO.,LTD.”,公司證券簡稱及證券代
碼不變;涉及公司名稱的相關制度文件,一并進行相應修改,并授權公司董事長
全權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等相關事宜。
表決情況為:同意332,665,10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
權148,2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445%。該議案以特別決
議方式作出,表決結果為“通過”。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38,727,35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
權的99.5612%;反對22,5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578%;
棄權148,2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3810%。
同意將注冊資本由 684,394,502 元變更為人民幣 862,934,983 元,并授權
公司董事長全權辦理相關事項。
表決情況為:同意332,665,10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
決議公告:2023-017
權148,2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445%。該議案以特別決
議方式作出,表決結果為“通過”。
同意對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進行修改。
表決情況為:同意332,665,10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
權148,2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445%。該議案以特別決
議方式作出,表決結果為“通過”。
同意對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進行修改。
表決情況為:同意332,495,10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
權148,2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0445%。表決結果為“通
過”。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骨干信托擬與控股股東煙臺國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
公司下屬部分企業共同投資設立企業或受讓部分企業份額。
針對本項議案,關聯股東煙臺國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煙臺國盛投資控
股有限公司進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數量172,381,752股不計入出席會議所有股
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非關聯股東42人對本議案進行了表決,代表有表決
權的股份160,454,052股。
表決情況為:同意160,109,352股,占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所持有效表
決權的99.7852%;反對199,7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
的0.1245%;棄權145,0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非關聯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同意38,553,35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
權的99.1138%;反對199,7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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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權145,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0.3728%。
上述議案的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2023 年 2 月 4 日在《中
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披露的《第十
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第十屆監事會第是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關于與專業機構暨關聯方共同投資的補充公告》等相關公告。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由山東松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偉萍、夏虹現場見證,并出具了
《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均符合相關法
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以及出席股東大會
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山東松茂律師事務
所關于煙臺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書》詳見 2023 年 2 月 21 日的《中國證券報》
《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四、備查文件:
特此公告。
煙臺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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