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關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首次授予日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
(資料圖)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監事會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
第 1 號——業務辦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調整后)進行審核,
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
“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的 427 名激勵對象中,有 4 名激勵對象因離職已
不符合作為激勵對象的條件,根據本次激勵計劃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
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四十四次會
議、第四屆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的議案》,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相應
調整。調整后,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總人數由 427 名調整為 423 名,
首次授予數量由 7,580 萬股變為 7,565 萬股。
除上述調整內容外,公司本次實施的激勵計劃與公司 2023 年第一次臨時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內容一致。
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
次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對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
量的調整符合《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調整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調整后的激
勵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作為激勵對象的條件,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同
意公司對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數量進行調
整,并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3 日為首次授予日,以 5.92 元/股的授予價格,向符
合條件的 423 名激勵對象合計授予 7,565 萬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