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紅相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
可轉債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增加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
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
作》等有關規定,作為紅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相股份”或“公司”)
的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證券”或“保薦
機構”)對紅相股份可轉債部分募投項目增加實施地點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核
查情況及核查意見如下:
一、公司可轉債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紅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
(證監許可[2020]136 號)核準,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開發
司債券的批復》
行了 585 萬張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發行價格為每張 100 元,
募集資金總額為 585,000,000 元,扣除發行費用 14,541,509.43 元(不含稅),實
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570,458,490.57 元。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對公司本次公開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
驗,并出具《驗資報告》(容誠驗字[2020]361Z0020 號)。
公司已將募集資金存放于為本次發行開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由公司、
子公司分別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
議》,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進行專戶管理。
二、本次可轉債部分募投項目新增實施地點的相關情況及原因
“節能型牽引變壓器產業化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公司全資子公司臥龍電氣銀
川變壓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川臥龍”),公司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擬增加“銀
川市興慶區蘇銀產業園產旺街 18 號”作為“節能型牽引變壓器產業化項目”的
實施地點,增加前后的實施地點如下:
投資項目 實施主體 增加前實施地點 增加后實施地點
銀川市興慶區興源路 221
節能型牽引變壓器
銀川臥龍 銀川市興慶區興源路 221 號 號、銀川市興慶區蘇銀產
產業化項目
業園產旺街 18 號
本次新增募投項目實施地點主要是用于募投項目產品鐵心加工設備的安裝。
新增實施地點主要原因系在該募投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原安裝地點車間改造難
度大、成本高,新安裝地點更有利于提高產品加工效率、降低加工成本。
三、本次募投項目增加實施地點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增加募投項目實施地點,不會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不屬于取消原募集
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的情況。本次新增募投項目實施地點是基于公司實際實施募
投項目需要所做出的調整,符合公司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不會對募投項目產生
重大不利影響,不會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進行,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
金投向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
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
范運作》等相關規定,加強募集資金使用的管理,確保募集資金使用的合法、有
效。
四、履行的決策程序
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和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
過了《關于可轉債部分募投項目增加實施地點的議案》,同意公司增加可轉債募
集資金投資項目之“節能型牽引變壓器產業化項目”的項目實施地點。公司獨立
董事對該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五、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可轉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之“節能型牽引變壓
器產業化項目”增加實施地點的事項已經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和第五
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明確同意的獨立意見,履行了
必要的審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
用的監管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相關要求,不存在變相
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及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保薦機構對公司上述募投項目增加實施地點事項無異議。
(本頁無正文,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紅相股份有限公司可轉
債部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增加實施地點的核查意見》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名:
包桉泰 王萬里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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