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文件
上證科審(并購重組)〔2022〕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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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關于大連豪森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
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申請文件的第二
輪審核問詢函
大連豪森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
法》《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
所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以下簡稱《重組審
核規則》)等法律、法規及本所有關規定,本所審核機構對大連
豪森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森股份、上市公司或公
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申請文件和首輪問詢回復
進行了審核,并形成了第二輪問詢問題。
一、關于重組方案調整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2022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召開
董事會,對本次交易方案作出調整。上市公司原本擬發行股份購
買深圳市新浦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的資產)100%
股權,現變更為購買標的資產 86.87%股權,深圳市永誠貳號投
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永誠貳號)持有標的資產 13.13%
的股權不再作為本次交易組成部分。交易作價由 26,750.00 萬元
調整至 23,238.41 萬元。同時調減募集配套資金金額至 23,238.41
萬元。上市公司稱,本次交易方案調整不構成重大調整,無須重
新履行重組審議程序。
請公司補充披露:(1)永誠貳號不予轉讓其持有的標的資產
部分股權的原因,對標的資產權屬清晰和生產經營穩定性會否存
在重大不利影響;(2)永誠貳號是否明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其
對標的資產股權轉讓給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上市
公司同永誠貳號之間關于本次轉讓和未予轉讓的標的資產股權
是否存在其他協議安排;(3)對照《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四十五條的適用意見》相關規定,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方案調整
不屬于重大調整的判斷依據。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二、關于盈利預測與估值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1)2022 年,標的資產評估報
告 預 測 歸 母 凈 利 潤 為 2,313.65 萬 元 , 承 諾 凈 利 潤 為 不 低 于
殊事項(應收款項的壞賬轉回)產生的 782.40 萬元利潤,在不
考慮該特殊事項的情況下,2022 年預計實現凈利潤遠低于承諾
凈利潤、預測凈利潤;(2)標的資產 2022 年預計實現收入為
低于評估報告預測凈利潤;(3)標的資產 100%股權的評估值為
較母公司凈資產 5,995.30 萬元,
增值 21,304.70
萬元,增值率 355.36%;(4)標的資產報告期歸母凈利潤分別為
金流量凈額分別為-263.30 萬元、-707.13 萬元和-2,369.60 萬
元,資產負債率分別為 102.29%、78.52%和 75.69%,2022 年至
(5)
預測期內,
標的資產 2022 年毛利率為 31.21%,
業務毛利率(剔除口罩機)分別為 38.25%、33.90%和 28.97%,
持續下降,2022 年上半年毛利率低于預測期毛利率;標的資產
主要客戶變化較大,鋰電設備行業及下游鋰電池行業均呈現頭部
效應,標的資產及主要客戶均不屬于各自行業領域的頭部公司;
(6)盈利預測未考慮資產減值損失與信用減值損失。
請公司披露:(1)2022 年承諾凈利潤低于預測凈利潤的原
因及合理性;(2)就標的資產 2022 年利潤承諾預計實現情況及
構成與評估預測數據的差異進行重大風險提示;(3)結合標的
資產 2022 年經營活動的業績及與評估預測的差異情況、報告期
業績情況、所在行業發展趨勢、自身核心技術優勢和競爭優勢、
客戶需求、在手訂單等,補充披露未來三年預測凈利潤的可實現
性;(4)結合標的資產行業地位、核心競爭力、市場競爭格局、
在手訂單情況、報告期經營業績情況、同行業可比公司、主要客
戶資源及穩定性、近期可比交易案例等,補充披露評估增值率較
高的原因及合理性;(5)結合標的資產報告期經營情況、償債
能力、流動性風險、經營活動現金流、行業發展情況、核心競爭
優勢等,補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財務狀況、
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請公司說明:(1)2022 年預計凈利潤中包含的應收賬款壞
賬轉回的具體情況,包括相關訂單信息、應收賬款形成時間、產
品、客戶、具體回款情況、回款周期較長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標的資產 2022 年能否實現承諾利潤,相關壞賬轉回等特殊事項
是否應當作為非經常性損益予以處理;(2)2022 年承諾凈利潤
的主要確定方式及計算過程,與評估報告預測凈利潤的差額在有
關會計科目中的具體體現;(3)在標的資產 2022 年預計實現收
入高于評估報告預測收入的情況下,如不考慮特殊事項,結合利
潤表細分項目及比率逐項分析與評估報告預測數據差異的原因;
(4)結合標的資產核心競爭力、客戶質量、鋰電設備及鋰電池
行業競爭格局(如頭部效應等)、報告期內毛利率持續下降且
是否合理;主要客戶變動較大對標的資產估值準確性的影響;
(5)
結合資產減值損失、信用減值損失對標的資產營運資金、企業自
由現金流量的影響,分析在評估中是否考慮可能的資產減值損失
與信用減值損失對于估值的影響,相關評估方式是否符合評估規
則的要求;按照承諾利潤和減值損失對于自由現金流的影響,模
擬測算標的資產的估值;(6)結合 2022 年預計實現凈利潤(不
考慮壞賬轉回等特殊事項)遠低于承諾凈利潤、預測凈利潤及前
述其他情況,說明本次交易標的資產估值是否公允,相關利潤承
諾是否合理審慎。
請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和評估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三、關于交易對方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標的資產注冊資本為 2488.37 萬
元,除北京智科產業投資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
智科)488.37 萬注冊資本全部實繳完成外,其他股東尚有 1950
萬元注冊資本未完成實繳。標的資產公司章程對各股東完成實繳
出資期限未作約定。上市公司將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履行對標的資
產的實繳出資義務,但本次交易收益法評估作價中,未考慮上市
公司未來的實繳出資義務。
請公司:(1)補充披露本次標的資產公司章程對股東完成
實繳出資期限未作約定的原因、是否符合《公司法》規定,本次
交易作價未考慮上市公司未來需履行的實繳出資義務是否具有
合理性、會否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2)
進一步說明本次交易估值與北京智科入股估值存在差異的合理
性;在其他股東未全部實繳出資的情況下,北京智科與其他股東
都按照認繳出資比例進行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輸
送。
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和評估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四、關于應收賬款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1)2021 年,標的資產將對贏
合科技無法收回的 787.13 萬元應收款進行了核銷、對浙江錢江
鋰電科技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余額為 217.08 萬元進行了核銷;
(2)標的公司賬齡 1-2 年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比例低于同
行業可比公司先導智能、杭可科技、利元亨;(3)報告期各期
末,標的資產的應收賬款均為逾期應收賬款,各期末應收賬款期
后回款比例不高。
請公司說明:(1)對贏合科技、浙江錢江鋰電科技有限公
司核銷的應收賬款對應銷售的產品、銷售時間、收入確認時間、
金額,各期末余額及壞賬準備計提情況,核銷應收賬款對公司財
務方面的影響;(2)結合客戶質量、期后回款情況等,分析標
的公司賬齡 1-2 年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比例低于同行業可比
公司先導智能、杭可科技、利元亨的原因與合理性,壞賬準備計
提是否充分,模擬測算以可比公司的壞賬準備計提比例計提壞賬
對標的公司各期凈利潤及扣非歸母凈利潤的影響,是否影響標的
資產的估值準確性;(3)標的資產劃分應收賬款逾期與否的依
據,各期末應收賬款均逾期的合理性;結合同行業可比公司的應
收賬款期后回款比例等說明公司應收賬款期后回款比例不高是
否符合行業慣例,公司的應收賬款是否存在較大的回款風險,并
在“應收賬款回收的風險”中補充應收賬款的期后回款比例等并
進一步完善風險提示。
請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請評估師對
(2)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請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說明:(1)對標的資產報告期內
客戶銷售的核查情況、結論;(2)對各期末應收賬款真實性及
可收回性的核查情況、結論。
五、關于標的公司租賃房產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1)標的資產無自有房地,生
產經營用房均來源于租賃取得;(2)五處租賃房產因其所在土
地系集體土地,無法辦理產權證書,存在辦理障礙。該五處房屋
因無權屬證書無法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手續,存在被責令改正
和罰款的風險。該 5 處房產的出租方已出具承諾,確認將保證標
的資產在租期內正常使用房產,如因標的資產以外的因素造成房
產不能正常使用,出租方將相應承擔給標的資產造成的損失;
(3)
標的資產四處租賃房產涉及多次轉租情形;(4)新浦自動化東
莞分公司承租房產轉租事宜已取得東莞泉海、兆豐咨詢的同意,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三元里聯合社的書面同意;(5)標的公
司已考察租賃房產所在地租賃廠房行情,周邊具有可滿足標的公
司使用需求的廠房處于待出租狀態,標的公司可找到替代房產。
請公司補充披露:(1)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產未辦理權屬
證書的具體原因,是否存在未經集體組織有效決議或不符合土地
性質、法定用途等違規情形;(2)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
續是否取得當地主管部門的認可,是否存在無法繼續使用相關房
產等風險,保障標的資產生產經營不受此事項影響的具體舉措;
(3)前述“因標的資產以外的因素”所指的具體情形,是否存在
標的資產承擔相應損失的風險;(4)自楊濤和深圳市綠意雅科
技有限公司租賃房產的所有權人,存在多次轉租情形的房產租賃
是否均依法取得所有權人、前手出租人等主體的同意。
請公司說明:(1)新浦自動化東莞分公司承租房產轉租事
宜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原因及處理進度;(2)周邊具有
可滿足標的公司使用需求的廠房處于待出租狀態的依據,如若實
施搬遷的費用、時間以及對于標的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六、關于標的資產主營業務及資產質量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1)標的資產報告期內從事口
罩機生產業務,且存在因產品質量糾紛被多名客戶提起訴訟并承
擔賠償責任情形,涉案金額合計約 200 萬元;(2)標的資產于
請公司披露:(1)結合標的資產報告期內各類產品的營業
收入、成本構成、毛利等數據,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生產經營計
劃等,補充披露標的資產未來主營業務情況,是否符合科創板板
塊定位并和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具有協同效應;(2)結合標的資
產償債能力、供應商對其賬期、資產流動性等,補充披露標的資
產 2022 年 7 月被訴拖欠貨款的具體情況、目前是否已按約定清
償貨款,是否存在其他影響標的資產信用風險和持續經營能力的
事項,并結合前述分析,補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三條第一
款第(一)項等規定。
請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七、關于業績承諾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1)根據現行業績補償協議安
排,業績補償期為2022——2024年。本次交易各業績承諾方的股
份鎖定期間均可覆蓋業績補償期間,即各業績承諾方業績補償義
務履行完畢前無法轉讓其本次交易取得的對價股份;(2)業績
承諾義務人補充承諾,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屆滿后、業績補償義
務履行完畢前,不會轉讓、質押通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
請公司補充披露:如本次重組未能于 2022 年實施完畢,業
績補償義務的遞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業績補償期限、承諾業績
金額及確定依據等情況,并明確披露對價股份于業績補償期屆滿
前不予轉讓和質押的承諾是否適用調整后的業績補償安排,相關
承諾是否不可變更和撤銷。
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八、關于對標的資產的管控風險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1)本次交易完成后,標的資
產董事會設置三名董事,毛鐵軍擔任董事長,其他兩名董事由上
市公司委派;(2)本次交易完成后,標的資產設置總經理、副
總經理和財務總監三名高級管理人員。毛鐵軍擔任總經理,財務
總監由上市公司委派,上市公司派駐高管人數占比 1/3。
請公司補充披露:(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會
決議機制,毛鐵軍在標的資產董事會中有無“一票否決權”等特
殊權利安排,上市公司能否控制標的資產董事會;(2)本次交
易完成后,標的資產副總經理人選、是否由上市公司委派,如否,
會否影響上市公司對標的資產生產經營決策的有效控制。
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九、關于主要產品和信息披露
根據申請文件及問詢回復:(1)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標的公司在手訂單金額為 21,245.15 萬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2022 年標的公司新簽訂單不含稅金額為 16,625.61 萬元,另
外已中標但尚未形成正式書面合同的訂單的累計不含稅金額約
能制造設備和后處理生產線,但相關后處理生產線訂單金額較少,
報告期主要產品構成為化成設備和干燥設備;(3)標的公司干
燥設備、注液設備、化成分容設備及后處理生產線等產品具有較
強的創新性,生產效率、精度及其他關鍵性能指標相比同行業可
比公司產品具有一定領先優勢,體現了標的公司產品較高的技術
含量。
請公司披露:按照產品構成對報告期收入予以劃分并進行適
當分析。
請公司說明:(1)截至目前在手訂單的構成情況,包括產
品構成、主要客戶及金額等;(2)結合報告期內實現收入的產
品類別及占比、在手訂單的產品類別等,在重組報告書中清晰說
明標的公司銷售產品的內容、類別,修改業務、技術相關信息披
露,準確定位和披露標的資產的主營業務;(3)標的公司核心
技術的技術原理及創新點,解決了哪些關鍵需求;作為對比項的
同行業公司名稱及其產品型號,選取標準及合理性,能否代表行
業主流水平。
請公司區分“披露”及“說明”事項,披露內容除申請豁免
外,應增加至重組報告書中;說明內容是問詢回復的內容,不用
增加在重組報告書中。涉及修改重組報告書等申請文件的,請以
楷體加粗標明更新處,一并提交修改說明及差異對照表。請獨立
財務顧問對公司的回復內容逐項進行認真核查把關,并在公司回
復之后注明“對本回復材料中的公司回復內容,本機構均已進行
核查,確認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準確”的總體意見。
公司回復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得超過 1 個月。如難以在前
述時間內回復的,可以按照《重組審核規則》的規定,向本所申
請延期一次,時間不得超過 1 個月。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主題詞:科創板 重組 問詢函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 2022 年 10 月 19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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