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關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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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杭州高新”)委托,就公司召開 2022 年第三次
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
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及本所律師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嚴格履行
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事
項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核查了本所認為出具該法律意見書所需的相關文件、
資料,并參加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過程。本所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
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鑒此,本所律師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
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及召集、召開的程序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
經核查,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
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召集本次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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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 n)等媒
體上刊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2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
會的通知》,前述會議通知載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召開日期和時間(包
括現場會議日期、時間和網絡投票日期、時間)、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出席
對象、會議地點、會議審議事項、現場會議登記方法、參加網絡投票的具體操作
流程、會議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
期已達 15 日。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高新橡塑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樓三樓會議室如期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股東大會通
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具體時間為 2022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審核后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
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
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會議人員的資格
(一)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經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
經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股
東登記的相關材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 1 名,均為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該等股東持有公司股份 27,062,065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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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1.0194%。
經本所律師驗證,上述股東、股東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會議的合法證明,其出
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提供的數據顯示,本次股東大會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
行表決的股東共計 6 人,代表股份 14,691,585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11.4111 %。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網絡投票系統提供機構驗證
其身份。
通過現場和網絡參加本次會議的中小投資者股東共計 4 人,代表有表決權股
份 4,988,300 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3.8745%。
(注:中小投資者,是指除以下股東之外的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述股東的一致行動人。)
(二)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經本所律師驗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其出席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審核后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資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
經本所律師審核,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
范圍,并且與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審議事項相一致;本次股
東大會現場會議未發生對通知的議案進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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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列入議程的議案進
行了審議和表決,未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經對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的
表決結果合并統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如下:
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 41,752,85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本議案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 4,987,500 股,占出席會議的中小
投資者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840%;反對 800 股,占出席會議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60%;棄權 0 股,占出席會議的
中小投資者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本所律師審核后認為,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 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
程序、召集人資格、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及表決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叁份,經簽字蓋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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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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