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德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
(資料圖片)
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法
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作為固德威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相關議案進行
了審閱,基于獨立客觀的立場,本著負責審慎的態度,現就董事會相關事項發表
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上海證券
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
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
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不存在中
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未包括公司的獨
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實際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人員均符合《管理辦法》、
《上市規則》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
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司法》、
《證券法》、
《管理辦法》、
《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
規定;對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歸屬安排(包括授予數量、授予日
期、授予條件、授予價格、任職期限、歸屬條件、歸屬日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
律、法規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的計劃或安排。
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技術骨干和業務骨干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
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
有利于對公司管理團隊、技術骨干、業務骨干和核心人才形成長效的激勵機制,
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均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成為限制性
股票激勵對象的條件。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實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并同意
公司董事會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設定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的獨立意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考核指標分別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個人層面績效
考核。
公司層面業績指標為營業收入或凈利潤指標,該指標能夠真實反映公司的經
營情況、市場占有能力或獲利能力,是預測企業經營業務拓展趨勢和成長性的有
效性指標。經過合理預測并兼顧本激勵計劃的激勵作用,公司為本次限制性股票
計劃激勵對象設置了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類激勵對象各考核年度的業績目標為:2023 年營業收入不低于 70 億元
或 2023 年凈利潤不低于 7 億元;2023-2024 年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 161 億元或
第二類激勵對象各考核年度的業績目標為:2023 年營業收入不低于 70 億元
或 2023 年凈利潤不低于 7 億元;2023-2024 年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 161 億元或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所有激勵對象個人設置了嚴密的績效考核
體系,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做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
激勵對象前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歸屬條件。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標設定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能夠達到
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目的。
(以下無正文,簽字頁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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