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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稱:阿石創 股票代碼:300706獨立財務顧問: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該事項(是序號 事項 備注 /否/不適用) 上市公司合規性要求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 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 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上市后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 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激勵對象合規性要求 是否包括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 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是否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 形 激勵計劃合規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 數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 20% 激勵對象預留權益比例是否未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 益數量的 20% 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計持股 5%以上股東 計劃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職務、獲授數量 股權激勵計劃披露完整性要求 (1)對照《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逐條說明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不得實行股權激勵以及激勵對象不得參與股權激勵的情 是 形;說明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會否導致上市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 上市條件 (2)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是 (3)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 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 是 激勵計劃權益總額的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 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 20%及其計 算方法的說明 (4)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應當披露其姓名、職務、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 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 是 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 比;以及單個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 的公司股票累計是否超過公司股本總額 1%的說明 (5)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或者授權日的確定方式、 是 可行權日、鎖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及其確定方 法。未采用《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的方法確定授予價格、行權價格的,應當對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 是 作出說明,獨立董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該定價是否損害上市公 司、中小股東利益,發表意見并披露 (7)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擬分次授出權益的, 應當披露激勵對象每次獲授權益的條件;擬分期行使權益的,應 當披露激勵對象每次行使權益的條件;約定授予權益、行使權益 條件未成就時,相關權益不得遞延至下期;如激勵對象包括董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披露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績效考核指標; 是 披露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績效考核指標的,應當充分披露所設定 指標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后 期激勵計劃公司業績指標如低于前期激勵計劃,應當充分說明原 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當中,應當明 確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勵對象不得行使權益的 是 期間 (9)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 是 程序(例如實施利潤分配、配股等方案時的調整方法) (10)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權公允價 值的確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及其合理性,實施股權激 是 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11)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是 (12)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 是 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13)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相關糾紛或者爭端解決 是 機制 (14)上市公司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激勵對象有關披露文件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 是 者行使權益情況下全部利益返還公司的承諾。上市公司權益回購 注銷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觸發標準和時點、回購價格和收益的計算 原則、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績效考核指標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指標是否客觀公開、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是否有利 于促進公司競爭力的提升 以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對照依據的,選取的對照公司是 否不少于 3 家 限售期、歸屬期、行權期合規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類)授權登記日與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間的間隔是 否少于 1 年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 的 50% 限制性股票(二類)授予日與首次歸屬日之間的間隔是否少于 1 年 股票期權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是否未超過激勵對象獲授 股票期權總額的 50% 獨立董事、監事會及中介機構專業意見合規性要求 獨立董事、監事會是否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意見 上市公司是否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并按照《股權激 勵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表專業意見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實行股權 是 激勵的條件 (2)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是否符合《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 是 定 (3)股權激勵計劃的擬訂、審議、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權 是 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 (4)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是否符合《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相 是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是 義務 (6)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否 (7)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否 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8)擬作為激勵對象的董事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董事是否 是 根據《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了回避 (9)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是 上市公司如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發表的專業 意見是否完整,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審議程序合規性要求 本公司保證所填寫的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并承擔因所填寫情況有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福建阿石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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