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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隴神戎發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關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三條有關標的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的適用意見——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0號》的要求的說明 甘肅隴神戎發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甘肅農墾集團”)、甘肅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藥業集團”)合計持有的甘肅普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安制藥”)70%股權(以下簡稱“本次交易”)。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截至本說明出具日,甘肅農墾集團、甘肅藥業集團及其關聯方不存在對普安制藥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況。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標的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0 號》的要求。 特此說明。 甘肅隴神戎發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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