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10月23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審計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審計法為強化審計監督、完善審計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審計法施行20多年來,在保障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動深化改革、促進依法治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審計環境、審計對象以及審計內容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黨中央、國務院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會各界對審計工作有了更多期盼,審計理論和實踐也不斷創新發展,現行審計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亟須對其進行修改完善。
審計法是國家審計監督體系的基礎性法律,審計法的與時俱進,不斷修訂完善有助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本次修改在現行審計法規定的相關審計范圍的基礎上,將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等納入審計范圍,并明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法律地位。
毋庸諱言,修正完善審計法,對推進審計監督全覆蓋、更好發揮審計作用意義重大。此次審計法修改明確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責任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和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的監督責任,同時強化審計結果運用,規定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改增加了對除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外的其他重大公共工程項目、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公共資金和地方銀行等進行審計監督的規定,這是推進審計全覆蓋的一個重要舉措。同時,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應按規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問題,審計機關應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拒不整改或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部現代化的審計法有助于把公共財政領域的反腐倡廉納入常態化、法治化、陽光化、制度化的軌道。此次修改堅持問題導向,一方面賦予審計機關履行職責必需的權限,為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對加強審計機關自身建設、規范審計權力運行、強化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監督制約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構建日臻完善的監督和制衡機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執行。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理解新修改的審計法。要將新修改的審計法納入審計人員的培訓體系,從而準確掌握其精神實質和工作要求。同時,應加強對審計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規范審計行為,確保審計結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此外,還應強化責任擔當,不斷提升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加強對審計問題整改跟蹤檢查,以有力有效的審計整改提升審計監督效果。如此才能維護好國家的財政經濟秩序,保障國民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吳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