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和新《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規定,日前,證監會對外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證券市場禁入類型,并明確信披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等8大行為將被終身禁入市場。隨著新規的出臺和實施,將大幅提高財務造假者的違法成本和監管的執法震懾作用。
新增交易類禁入類型
近日,有“基金教父”之稱的江作良一案有了最終結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江作良因不認可證監會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支持了證監會對其作出的罰沒2億元,終身市場禁入處罰。
業內指出,兩審法院都會江作良的訴求進行了駁回,一方面,維護了法律和市場的尊嚴,另一方面,是對投資者利益的負責。監管部門對江作良大搞內幕交易、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作出的處罰,是對市場公平的維護,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發展。
新修訂的《規定》遵循“有限目標、問題導向、尊重歷史、穩定預期”的思路,對根據上位法確有必要修訂的內容進行完善。
根據新《證券法》相關規定,將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分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即“身份類禁入”和“交易類禁入”兩類。執法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責任人員的身份職責、違法行為類型、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情節嚴重的程度,選擇單獨或者合并適用相匹配的不同種類市場進入措施。
其中,身份類禁入沿用原《規定》的禁入措施,而交易類禁入屬于新增措施。
根據近年來市場發展變化的現實情況,《規定》還完善了禁入對象的涵蓋范圍。適用情形方面,明確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市場情形,同時,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于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
其中,《規定》列出8大情形,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終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包括被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的;故意不履行法律、法規等并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嚴重后果等的;隱瞞、編造或篡改事實、財務數據等重要信息而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等;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隱瞞、損毀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執法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5內年曾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組織、策劃、領導或事實重大違法違規活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證監會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此外,《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語言表述含義、不履行市場禁入決定的后果以及新老規定實施的過渡期安排等內容。
5年近300人次遭市場禁入
在6月18日證監會舉行的例行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考慮到交易類禁入為新《證券法》增加的一類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類禁入的特殊性,證監會本著科學立法原則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在充分借鑒境內外經驗基礎上,審慎確定了相關適用規則,《規定》對交易類禁入僅設置了5年期限上限。
在5年期限上限內,執法單位可根據實際違法情況采取與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應對復雜多樣的違法實際,確保該項制度平穩起步。同時,做好政策銜接和風險防控,對7類情形作出了除外規定,避免不同政策疊加碰頭和引發執法次生風險。
證監會數據顯示,2016年至2020年,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場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至5年和5至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占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82人次,占比約28%,采取市場禁入人次數比原《規定》 修訂前5年增長142%,并且市場禁入的嚴厲程度較好匹配了實踐中不同危害情節違法行為的發生頻度。
近年來,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監管部門的持續加強,證券市場禁入的執法力度顯著提升,覆蓋的資本市場各主要違法行為類型更為全面,執法程序更加透明規范。
從公開征求意見情況看,各方普遍贊成《規定》修訂思路、框架安排和主要制度內容,認為《規定》內容完備、考慮周全、較為成熟,建議盡快出臺,沒有提出關于《規定》重要制度安排的實質性意見。
據了解,證監會下一步將按照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要求,落實好新《證券法》、新《行政處罰法》和《規定》相關內容,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同時加大與司法機關協調配合力度,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責手段進一步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為資本市場更好服務于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堅強執法保障。
(記者 李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