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保監局發布“皖保監罰〔2018〕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幸福人壽安慶中支的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文件顯示,幸福人壽安慶中支存在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其罰款12萬元。
同時,幸福人壽安慶中支時任副總經理汪惠琴分管銀行保險部,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汪惠琴警告并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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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保監局發布“皖保監罰〔2018〕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幸福人壽安慶中支的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文件顯示,幸福人壽安慶中支存在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其罰款12萬元。
同時,幸福人壽安慶中支時任副總經理汪惠琴分管銀行保險部,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安徽保監局決定對汪惠琴警告并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