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消息,中國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近日公布關于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客戶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中國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決定對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處以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其改正。對當事人馬鳳祥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中國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保監罰〔2018〕24號)
當事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簡稱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興安南路
負責人:馬德權
當事人:馬鳳祥
身份證號:15020319720419XXXX
職務:時任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零售金融部總經理
住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五緯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2017年,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進行保險產品銷售時,使用與保險產品不符的表述介紹保險產品,涉及保單9筆。
二、客戶信息不真實
2017年,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代理銷售的12筆保單投保人聯系方式不真實。時任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零售金融部總經理馬鳳祥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業務情況說明文件、雙錄視頻資料和相關業務憑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改正,處以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客戶信息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和《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改正,處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馬鳳祥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