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深圳君銀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一員工因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或未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在營銷活動中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被湖南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經查,深圳君銀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員工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或未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在營銷活動中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湖南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第十二條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第27號)第七條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深圳君銀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深圳君銀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應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切實規范投資顧問服務行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湖南證監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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