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監局網站發布公告稱,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在管理東方金鈺項目和國泰君安項目中,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在東方金鈺項目中,存在募集說明書中對個別關聯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對發行人存在差額補足事項未進行充分核查并及時準確披露等問題;在國泰君安項目中,存在盡調、發行定價、銷售等工作由同一部門負責完成,部分機構的詢價單等簿記建檔底稿材料缺失等問題。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托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承銷機構承銷公司債券,應當依據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盡職調查、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在推介過程中不得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不得披露除債券募集說明書等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承銷機構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和配售過程。相關推介、定價、配售等的備查資料應當按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以下為公告全文:
關于對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在東方金鈺項目中,存在募集說明書中對個別關聯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對發行人存在差額補足事項未進行充分核查并及時準確披露等問題;在國泰君安項目中,存在盡調、發行定價、銷售等工作由同一部門負責完成,部分機構的詢價單等簿記建檔底稿材料缺失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