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中國銀監會聊城監管分局對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聊銀監罰決字〔2018〕14號)。
決定書顯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張從文,該分行存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賬戶用作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違法違規事實。
聊城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罰款35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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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中國銀監會聊城監管分局對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聊銀監罰決字〔2018〕14號)。
決定書顯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張從文,該分行存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賬戶用作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的違法違規事實。
聊城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罰款35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