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山東保監局對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存在4宗違法違規行為,被山東保監局合計罰款14萬元,此外還有6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根據決定書,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的主要違法違規行為如下:
一、欺騙投保人
2017年,民生人壽聊城中心支公司舉辦的1次產品發布會,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民生人壽棗莊中心支公司舉辦的兩次產品說明會,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時任民生人壽聊城中心支公司個險負責人李志峰、民生人壽棗莊中心支公司營銷室經理李洲是該項問題的直接責任人員。
二、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2017年,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舉辦的新人轉正班,存在誘導保險代理人違背誠信義務活動的行為。時任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市場營銷部培訓主管邱智文是該項問題的直接責任人員。
三、新型產品回訪未在猶豫期內完成
2017年1月-2018年1月,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有67份新型產品保單的回訪未在猶豫期內完成。
四、個人代理人欺騙投保人
民生人壽棗莊中心支公司部分保險代理人通過微信朋友圈宣傳不合規內容,存在欺騙投保人行為。時任民生人壽棗莊中心支公司保險代理人楊士梅、周紅、劉雨艷是該項問題的直接責任人員。
山東保監局針對上述行為做出如下處罰:
一、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山東保監局決定對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罰款12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山東保監局決定對李志峰、李洲分別警告并罰款1萬元。
二、上述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15年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山東保監局決定對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邱智文警告并罰款0.5萬元。
三、上述新型產品回訪未在猶豫期內完成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3號)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該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山東保監局決定對民生人壽山東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
四、上述個人代理人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山東保監局決定對楊士梅、周紅、劉雨艷分別警告并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