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琳
(資料圖)
進入20世紀以后,隨著近代中國金融業內、外開放的加快,銀行倒閉的風險日益增大。據1937年《全國銀行年鑒》統計,1897年到1936年底成立的近代銀行中(包括中外合資銀行),有58%停業倒閉,形成了兩次大規模的銀行停業倒閉高潮,這些銀行主要集中于上海。本文以1934年倒閉的中資銀行為例,以期引起社會各界對當下中國銀行業開放進程中銀行經營風險的關注。
關于1934年中資銀行倒閉的資料,主要散見于《銀行周報》、《申報年鑒》、《全國銀行年鑒》、《申報》等報紙及刊物中,本文結合已有研究整理如下,并擇幾家較少關注卻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銀行加以說明:
1934年中資銀行倒閉一覽表
中國儲蓄銀行,開辦于1923年4月,行址在上海。資本定額50萬元,收足四分之一開業。該行兼營商業銀行業務,歷年營業狀況不得其詳。惟知除辦理普通儲蓄外,兼辦有獎儲蓄。辦法悉仿萬國儲蓄會之有獎儲蓄會章。以二千整戶為一組,每整戶儲款以二千元為限,分13年11個月攤繳,其末期可少繳4元,合成儲洋二千元,至15足年期滿還本。期內按月有得獎機會。1934年初,奉財政部令結束停辦,各項存款均發還。
安徽商業儲蓄銀行, 開辦于1929年,總行設蕪湖,分行設上海。股本50萬元。朱晉侯氏為總經理,舒振庭氏為經理。1931年底有公積金30300元,各種存款總數719119.98元。該行開辦之時即設儲蓄部,資本為10萬元。1930年末有儲蓄存款64109.68元,1931年末有111884.47元。至其資金運用之情形,可以1931年年底之數字為代表觀察。是時該部有抵押放款58266.05元,本行往來159738.69元。前者合計為26%,后者合計為74%。1934年春,該行以總行周轉不靈停業,隨后由會計師進行清理。
上海華東商業儲蓄銀行存折
1934年房地產價格波動劇烈,上表中一部分銀行因地產經營失敗而倒閉。據1934年《中國經濟年報》分析,華東商業儲蓄銀行的倒閉,一半就是因為地產投機失敗,廣州嘉南銀行和南華銀行的破產,主要也是因為房地產押款太多,一時不能周轉。嘉南銀行原名“嘉南堂實業團”,創立于1919年,設營業處于廣州,由基督教徒及華僑初集資本毫銀10萬余元組成,經營儲蓄部(即三益會)存款置業等業務,兩年間業務頗好,乃于1921年改名為“嘉南堂置業公司”。于1922到1923年間開始購地建樓,建嘉南堂東西樓,耗費毫銀約170萬元。自1929年起,經濟不景氣,提款人比存款人日見增加,庫存現金難以周轉,開始向其他銀行、公司借款以資維持。1933年,依法申請改組為“ 嘉南實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時立案資本額為毫銀30萬元(但實際股份增至30余萬元)。后所有產業抵押凈盡,仍無法應付存款人的提款,1934年3月依法院宣布停業清理。隨后該行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組織債權團監察收支,但其清理工作一直持續至1950年。
嘉南堂收條
總體而言,上述倒閉的銀行很快依照法律程序進入至清理階段,得到了較好的善后處理。近代銀行組織形式中無限責任組織與有限責任組織并存,分別為無限責任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組織,其中中小銀行的股權較多元化、分散化。1931年3月28日國民政府公布的《銀行法》明確了銀行股東等的特殊責任,其中第5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及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應負所認股額加倍之責任”。該法第14條亦規定,無限責任組織的銀行,應于其出資總額外,照實收資本繳納20%現金為保證金,存儲中央銀行。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保證金”或“公積金”的準備實際是為了彌補資本不足可能出現的流動性不足和支付困難,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存款準備金。
1931年《銀行法》部分內容
1934年4月,立法院商法委員會制定了《儲蓄銀行法草案》,董事、監察人的責任為雙倍責任,即股東對儲戶應負繳足所認購股份加倍之責任。 同年,該草案獲得通過,將股東責任改為: 儲蓄銀行之財產不足償還各儲戶債務時,董事、監察人應負連帶無限責任,非卸職登記二年后,不得解除。 且對兼營儲蓄銀行業務的普通銀行,其全體股東、董事、監察人都視為儲蓄部之股東、董事、監察人,皆要負連帶責任。 儲蓄部與銀行部之資產負債應劃分獨立,儲蓄部之資產,不得因銀行部之破產而受影響。
可見,1931年的《銀行法》、1934年的《儲蓄銀行法》均不同程度規定了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的特殊加重責任,充分體現了銀行立法“保護存款人及公共利益、防范金融風險”之目的。 正如著名經濟學家馬寅初在制定銀行法時,將社會本位思想具體化為7個方面,即營業范圍的確定; 圖銀行資本的充實; 助長穩健的經營; 保護存戶的利益; 監督調劑銀行業; 防遏不當競爭 ; 謀取銀行的改善和進步。 存款人權益保護則在1931年國民政府公布的《銀行法》第42條中得以充分體現,該條款明確規定,“銀行清算時,其清償債務次序為:
一、銀行發行兌換券者其兌換券。
二、有儲蓄存款者其儲蓄存款。
三、一千元未滿之存款。
四、一千元以上之存款。
經營管理不善應該是1934年中資銀行倒閉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1930年代的銀行立法及銀行監管中關于銀行股東、董事、監察人的特殊責任制度已直接觸及銀行內部治理機制中道德風險的本質,其價值在1934年倒閉銀行的清理及賠償中得到充分體現,對目前中國的銀行業監管也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上海市銀行博物館”官方公眾號。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