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人通過投資理財項目實現個人資產的增值,一些人選擇將閑置資金交給熟悉的親友幫助其進行投資。委托親友理財到底靠不靠譜?司睿哥提示投資人們擦亮雙眼,謹慎考慮,避免既傷感情又傷錢。
2018年,張某得知李某擅長做理財,故向李某轉賬140萬元,請李某代為投資。但雙方并未就風險承擔及利潤分配進行明確約定。
后李某將張某轉入的140萬元與自有資金100萬元混合在一起用于炒股。然而李某虧損不斷,除李某已經提取出來的100萬元外,李某賬戶中最終剩余的投資款僅為26萬元。
(資料圖片)
2021年,李某向張某出具借款協議,載明李某向張某借款70萬元。后張某多次催要錢款,李某僅償還2萬元,故張某將李某以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借款本金140萬元。
李某辯稱,雙方并非民間借貸關系,張某向自己轉賬140萬是用于投資理財,作為成年人理應知道投資有風險這一基本常識,并且自己是無償為其提供理財服務。此外,轉賬發生在2018年,而借款協議是2021年出具的,并非在款項支付期間出具,亦未約定還款的時間、利息,不符合一般借款的形式要件,故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關于借款協議的性質問題。本案中張某聽說李某擅長做理財投資,遂將140萬元轉給李某用于理財,李某對此知悉并實際進行了投資股票操作,應認定張某與李某之間形成了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在雙方均已知悉投資款項出現較大虧損時,李某在張某要求對委托理財款項進行清算的前提下出具了借款協議,而雙方之間又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行為,故應當認定當時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對委托理財合同關系項下虧損如何負擔作出協商,而非借款協議表面所呈現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第二,前述虧損負擔約定的效力問題。李某主張以借款協議內容要求其二人承擔投資虧損不符合委托理財的風險性且顯失公平,但雙方系在投資虧損已明確的情況下協商一致進行分擔,張某也自行承擔了部分虧損,并不存在受托人保本、保收益等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情形;李某雖主張系無償為張某提供理財服務不應對張某虧損承擔法律責任,但委托理財合同關系是否有償不影響雙方自行對權利義務清算方案作出約定。因此,前述關于委托理財合同關系項下虧損如何負擔的約定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
故按照雙方在借款協議中約定的70萬元的基礎上,法院最終判決扣除李某已經支付的2萬元,李某返還張某投資款本金68萬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該條是關于虛假通謀行為之意思表示性質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合同效力應如何判斷的規定。
所謂虛假通謀,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謀作出與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其特征就在于,行為人與相對人均知曉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不希望此行為能夠真正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借名買房情況下的代持協議等。若僅一方對自己真實的意思有所保留,而相對人對此并不知曉,則構成真意保留。此時,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賴,通常按照表示出來的意思表示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
對于虛假通謀,可分為外部的表面行為和內部的隱藏行為兩層行為。外部的表面的行為系雙方共同做出的意思不一致的行為,又稱偽裝行為;內部的隱藏行為,則是被掩蓋在表面行為之下,代表雙方真實意愿的行為,又稱非偽裝行為。對于外部表面行為,因雙方并無接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真實意愿,不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規定,故無效;對于內部隱藏行為,并不因其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當然有效,仍需對照相應的法律規范,判斷其效力符合有效、無效或可撤銷的哪一種情形。
就本案而言,表面行為為張某、李某達成借款合意形成借貸關系,但雙方均沒有真實的借貸意思表示,且并未實際發生借貸行為,故該表面行為應為無效;表面行為之下的隱藏行為,系張某與李某成立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并對賬戶虧損情形下損失如何分擔達成合意,即由張某自行承擔70萬元的損失,李某返還剩余70萬元本金。對于該隱藏行為,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可撤銷等情形,故應有效,李某應返還張某投資款本金70萬元。抵扣已經支付的2萬元,還應返還68萬元。
委托親友進行理財時,理財風險并不會因熟人關系而有所減少,反而“友誼的小船”因利益糾葛“說翻就翻”的情況并不少見。
對于委托人,在進行投資前一定要對投資人、投資渠道、投資項目進行背景調查,理性看待投資的風險和收益,不因“情感濾鏡”迷信所謂的內幕消息和多年經驗,保持對高額回報的警惕心,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理財產品和渠道。
對于受托人,即使是出于好意免費幫親友進行投資理財,也不要因為“抹不開面子”不好意思對風險分擔和收益分配進行協商,最好簽訂書面協議,對錢款用途、投資方式、投資風險、收益分配等事項進行詳細約定,避免以后陷入“出力不討好”的尷尬境地。
司睿哥再次提示大家: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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