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和搶劫罪有何種不同
強迫交易和搶劫罪有以下不同:
1.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強迫交易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而搶劫罪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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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包括:
1.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致使他人遭受了2千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進行了3次以上強迫交易行為,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他人購買5千元以上的偽劣商品,或非法獲利1千元以上的等。
三、搶劫罪立案標準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找法網提醒您,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較為常見的是有毆打、捆綁、禁閉。傷害,直至殺害。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恐懼而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任財物被劫走。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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