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法院相關負責人通報了網絡音樂著作權案件的審理情況。
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庭庭長趙長新指出,網絡音樂著作權案件,既包括以音樂作品為保護客體的狹義著作權糾紛,也包括以錄音制品為保護客體的鄰接權糾紛。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2年11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網絡音樂著作權糾紛4560件,審結4046件。
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網絡音樂著作權糾紛中,各類被訴主體共計529個,包括自然人79位,企業450家。前述主體根據性質可分為三類:一是平臺運營商,包括在線音樂平臺、短視頻平臺、直播平臺、電商平臺等;二是網絡用戶,包括個人用戶與企業用戶,個人用戶如網絡歌手、網絡主播,企業用戶如廣告視頻制作者;三是與硬件產品有關的主體,產品主要為具有音樂播放功能的智能設備,如智能音箱、點歌機,與產品有關的被訴主體又可細分為生產商、銷售商、商標注冊人、內置軟件運營商等。
趙長新表示,被訴案件量居前十位的主體均為平臺運營商,涉及案件2351件,占收案總數半數以上。前十位中,在線音樂平臺占據多數,屬于侵權重災區;短視頻平臺繼在線音樂平臺之后,侵權案件亦呈多發態勢。
相關網絡音樂著作權案件中,侵權模式主要包括:在線音樂平臺傳播未經授權的歌曲;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未經授權翻唱歌曲,或將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播放;短視頻中未經授權翻唱歌曲,或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歌曲作為背景音樂;音樂素材平臺,未經授權提供鈴聲下載、伴奏音樂等。
“其中,直播、短視頻領域侵權案件的審理容易引發社會關注。如音著協訴斗魚直播案,庭審引發1.5億話題量;又如音未公司訴春雨公司廣告短視頻案,被媒體稱為MCN商用音樂侵權第一案,引發各界對短視頻背景音樂侵權亂象的關注與探討。”趙長新指出。
此外,在網絡新興行業中,直播、短視頻領域的音樂版權侵權現象凸顯。在直播領域,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演唱他人歌曲,或者將他人歌曲作為背景音樂以烘托氣氛的現象比較普遍。而在短視頻領域,音樂是短視頻制作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使用形式更為復雜多樣。
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如下司法裁判導向:一、直播平臺參與主播直播打賞分成,并設置專欄提供直播回看服務,且未盡到與其商業模式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其對于主播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短視頻平臺對用戶利用平臺曲庫中未經授權歌曲制作并傳播短視頻的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三、短視頻剪輯平臺明知第三方平臺授權不明,仍為侵權錄音制品提供定向搜索,構成侵權。
12月22-23日,冰城論道有大事!
責任編輯:房家輝
分享到: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流媒體網”的文章,版權均屬流媒體網所有,轉載需注明出處。非本站出處的文章為轉載,觀點供業內參考,不代表本站觀點。文中圖片均來源于網絡收集整理,僅供學習交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