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用以加強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規范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秩序,適用于利用有線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和接入服務的活動。《辦法》包含總則、業務許可、傳送管理、罰則、附則共5個章節。
(資料圖片)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用以保證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廣播電視播出秩序,加強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管理,適用于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辦法》分為總則、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業務、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頻率的使用、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訂購、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遷建和保護、罰則、附則共8個章節。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
第12號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9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徐麟
2022年9月26日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規范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是指利用有線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和接入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
第四條 國家對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實行許可制度。
第二章 業務許可
第五條 利用有線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
利用無線、微波、衛星等其他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運營服務機構。
第七條 禁止外商投資的機構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第八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二)具有確保廣播電視節目安全傳送所需的設備、技術、人員及相關管理制度;
(三)資費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及相應網絡資源;
(五)有長期提供傳送服務的信譽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線電視網絡建設及覆蓋情況、傳送內容(應寫明具體頻道、節目名稱)、傳送范圍、技術手段、傳送方式等內容的說明;
(二)申辦機構基本情況。申辦機構為企業單位的,應當提供股東背景情況的說明;
(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四)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五)廣播電視節目安全傳送方案;
(六)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相關材料。
第十條 申請利用有線方式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應當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由廣電總局審批。
申請利用有線方式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報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機構。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評審期限為三十日。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許可,頒發《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對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包含傳送內容、傳送范圍、技術手段、傳送方式等事項,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提出延續申請,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換發許可證。經審核不符合延續條件的,不予換證。
持證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
第十三條 持證機構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許可證載明的傳送內容、傳送范圍、傳送載體、技術手段,以及停止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前六十日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國家對停止從事傳送業務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持證機構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三章 傳送管理
第十四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廣播電視頻道播出許可證》規定的傳輸覆蓋范圍內傳送頻道節目。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通過未獲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許可的機構傳送其節目信號。
第十六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不得利用所擁有的網絡或者頻率資源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來源非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傳送服務,不得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十七條 禁止傳送含有下列內容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煽動抗拒或者破壞憲法、法律、法規實施;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
(四)詆毀優秀民族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
(五)違背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不得擅自在所傳送的節目中插播其他節目、資料、圖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第十九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完整傳送廣電總局規定必須傳送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提供長期、穩定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傳送節目的完整信號,不得干擾、阻礙監測活動。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整傳送廣電總局規定必須傳送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二)擅自在所傳送的節目中插播節目、資料、圖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從事傳送業務的;
(四)持證機構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許可證載明的傳送內容、傳送范圍、傳送載體、技術手段,以及停止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未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傳送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廣播電視節目的;
(二)為非法開辦的節目以及非法來源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提供傳送服務;
(三)擅自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同時廢止。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
第13號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9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徐麟
2022年9月26日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廣播電視播出秩序,加強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管理,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以下簡稱無線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無線傳輸覆蓋網包括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收轉臺(站)、微波站、節目傳送臺(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地球站、監測臺(站)等部分。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是指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急廣播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根據廣播電視的發展需要,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規劃,審批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以下稱廣播電視頻率),并對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并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安全和質量。
第五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建設和使用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 國家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使用廣播電視頻率、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以及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實行許可制度。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許可事項,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重要技術方案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時間為三十日。
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嚴禁偽造、翻印、涂改、出租、轉讓。
第七條 嚴禁在無線傳輸覆蓋網中傳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內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廣播電視頻率,不得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章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
第八條 利用地面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于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第九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機構(以下簡稱傳輸覆蓋機構);
(三)具有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能力的國有或者國有控股機構。
第十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直屬于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傳輸覆蓋機構;
(二)符合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三)有確保廣播電視安全傳送所需的場地、設備、技術、人員及經費;
(四)有合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
第十一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
(三)擬采用的傳輸覆蓋方式、范圍、服務區域和節目內容;
(四)技術方案和保障機制;
(五)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說明。
第十二條 廣電總局負責審批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送業務。申請單位應當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送業務。申請單位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第十四條 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送業務的,應當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第十五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安全,廣電總局負責指定用于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傳輸參數。任何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衛星轉發器傳輸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安全,廣電總局可以要求更換或關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由廣電總局統一制定許可證制式。許可證應當包含實施傳輸覆蓋業務的方式、主體、傳輸覆蓋的節目內容、傳輸覆蓋的范圍、技術手段、工作頻段等內容。
持證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
第三章 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業務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并在經批準的覆蓋范圍內進行覆蓋。
第十九條 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當為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符合國家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符合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相關規劃和技術要求;
(四)有必要的資金、穩定的經費和人員保障;
(五)利用衛星方式傳輸覆蓋的范圍與廣電總局批準的節目覆蓋范圍一致;
(六)具備必要的監測監管條件。
第二十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申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業務申請表;
(三)擬采用的傳輸方式、覆蓋范圍、服務區域、節目內容、集成加密平臺和技術參數;
(四)擬利用衛星的軌道位置、轉發器編號、極化方式、符號率、頻率以及入網測試情況;
(五)技術方案、技術安全保障機制及評估報告;
(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意見;
(七)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覆蓋范圍的說明。
第四章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頻率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微波、衛星非廣播電視頻率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
第二十二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下列業務的廣播電視頻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
(一)中、短波廣播;
(二)調頻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
(三)調頻同步廣播;
(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
(五)地面數字電視廣播。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于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含)以下轉播已批準開辦的廣播節目、應急廣播信息的小功率調頻廣播頻率,廣電總局委托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在委托的權限范圍內按照廣電總局統一制定的許可證制式,依法辦理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并對當月作出的不予受理、準予或者不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等情況進行匯總,于次月15日前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廣播電視頻率申請表;
(二)申請使用的廣播電視頻率涉及修改和調整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的,提供技術評估報告和與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協調文件;
(三)擬開展的廣播電視業務的情況說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務對象和預測規模以及建設計劃等;
(四)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持有《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
第五章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訂購
第二十六條 持有《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申領《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以下簡稱《訂購證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訂購證明》申請表;
(二)《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三)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中使用的發射設備應當具有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和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
第二十八條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安裝完畢后,設置該發射設備的單位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核發其《訂購證明》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相應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發射設備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第六章 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遷建和保護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并采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條 因重大工程項目或者當地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搬遷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相關城市規劃項目前,應當事先征得廣電總局同意。
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申請單位應當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滿足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技術條件和基礎設施;
(三)滿足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要求,避開各種干擾源;
(四)周圍環境符合國家有關環境電磁波防護標準;
(五)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各項性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申請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批準文件和申請遷建的理由;
(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當地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四)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技術評估報告。
第三十二條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二十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5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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