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6月29日消息,近日,兩則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成都惟誠科技有限公司相關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公布。
文書顯示,原告優(yōu)酷公司稱,原告享有電影《戰(zhàn)狼 2》《七月與安生》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未經授權,在其運營的“天堂電影”App 平臺擅自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播放服務,嚴重侵害原告合法權益。被告辯稱,涉案作品下載和播放均是跳轉至迅雷進行的,不構成直接侵權;作品是從陽光電影網復制鏈接到“天堂電影”App 中,原告未證明陽光電影網直接侵權;“天堂電影”App 上線運營時間短,用戶不足 7 萬,對優(yōu)酷公司的權利影響小。
法院認為,被告在“天堂電影”App 中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載鏈接,該行為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內,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確認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獲利情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就電影《戰(zhàn)狼 2》《七月與安生》的侵權,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4 萬元、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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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閆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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