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保監罰決字〔2019〕9號)顯示,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貸后管理不盡職,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證券市場。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貸款通則》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河南銀保監局對其罰款3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官網顯示,河南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原消費金融公司”)于2016年底成立,是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中原銀行(股票代碼01216.HK(ZYBANK))與上海伊千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發起設立。公司總部設在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億元。
據中原金融2018年年報顯示,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中原銀行擁有中原消費金融公司78.13%的股權及表決權。中原消費金融公司為中原銀行子公司。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貸款支付后,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貸款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貸款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貸后檢查:
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中原銀行違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