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原告是劉德華。
劉德華告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他的同意和授權,在該公司銷售的凈水器上用了他的肖像和簽名,索賠200萬元。
2月25日依舊是網絡庭審,劉德華的兩位訴訟代理人分處北京、深圳,被告浙江某科技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位于浙江寧波。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臺,通過三地互聯在線審理該案。
劉德華的代理人說,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陸續發現被告在其凈水器相關產品及包裝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簽名,并在被告官方網站、北京信息網、淘寶網、西游汽車網、美篇網、搜狐網等網站中對產品進行售賣、宣傳和推廣,還在北京市昌平區發現了被告產品的巨幅廣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簽名對凈水器產品進行宣傳。
但是劉德華并未授權被告在其凈水器及相關產品的外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簽名等,被告在其官方網站及其他商業網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為產品的配圖,試圖通過原告肖像權的商業化財產價值,增加自己產品的市場認可度和影響力,進而獲利,已經構成肖像權侵權。
而在發現侵權,提出起訴之前,劉德華及經紀公司多次通過電子郵件或發送律師函致信被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但是浙江的這家公司一不回應,二沒停止侵權。
劉德華的代理人說,劉德華從事演藝事業超過三十年,是知名演員和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極高的聲譽和商業價值。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原告許可、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簽名,欺騙誤導消費者,使社會公眾誤以為劉德華為被告凈水器及相關產品的形象代言人,給劉德華在將來代言同類產品的商業價值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后果,并造成嚴重的負面評價,極大損害了劉德華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
所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元。
法官問劉德華代理人,索賠200萬的依據何在?
劉德華的代理律師表示,根據劉德華的行業地位、過去代言的價格、市場行情及此前法院的判決案例等,綜合考量,制定了這么個額度。“法院曾經判決過一家侵犯藝人張柏芝肖像權的案件,判決侵權方賠償張柏芝100萬元。我們認為,劉德華的藝人能力和水平地位,是高于張柏芝的,我們要求的200萬賠償可以說算是比較低的了。”
而被告浙江某科技公司則辯稱,他們是通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圖片的使用權的,并不侵犯原告權利。即使行為構成侵權,也并沒有給劉德華造成損失,劉德華方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案件沒有當庭判決,在進一步審理中。
關鍵詞: 劉德華索賠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