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有產權住房保障對象擴圍非戶籍常住人口被納入
自2018年10月8日起,上海非戶籍常住人口將被納入共有產權房保障范圍。9月27日,上海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范圍新增人群需同時滿足: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規定標準分值(120分)、已婚、在上海無住房、在上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收入和財產準入標準的非戶籍常住人口。
《意見》指出,在繼續做好上海戶籍中等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保障力度只增不減、保障住房確保供應的基礎上,聚焦常住人口中在上海創業、穩定就業的人員尤其是各類人才、青年職工,重點解決持證年限較長、學歷層次高、符合上海產業發展導向、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居住證持證人住房困難問題。非戶籍常住人口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與上海戶籍居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采取同一標準,即實施政府定價,且購房人產權份額應當不少于50%。
根據《意見》,在申請審核方面,居住證持證人應當以家庭(家庭限于申請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為單位,在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相關對象在申請時,應當提交誠信承諾,并對申報信息和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在操作方式上,在不影響戶籍居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的前提下,增加房源用于向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證人供應。供應額原則上應不少于向上海戶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對象供應額的20%左右;房源供應充足的郊區,可適當擴大供應規模。申請家庭數量較多時,通過輪候供應方式操作。由居住證持證人工作單位注冊地的街道(鄉鎮)和區住房保障機構分別負責初審和復審審核,區住房保障機構定期組織申請家庭搖號排序和供房選房。
在供后管理上,居住證持證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必須用于家庭自住,區住房保障機構不收取政府產權份額部分租金。居住證持證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不得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購買商品住房。因特殊情形,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依申請程序回購。居住證持證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并同期在上海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自有產權份額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居住證持證人轉讓或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的,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款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記者 張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