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保監局發布“內保監罰〔2018〕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簡稱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的相關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文件顯示,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存在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2017年,該分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進行保險產品銷售時,使用與保險產品不符的表述介紹保險產品,涉及保單9筆。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內蒙古保監局決定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12萬元。
此外,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還存在客戶信息不真實的行為。2017年,該分行代理銷售的12筆保單投保人聯系方式不真實。時任該分行零售金融部總經理馬鳳祥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文件指出,該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和《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據相關規定,內蒙古保監局決定責令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改正并處以罰款10萬元;決定對馬鳳祥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責任編輯:QL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