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保監局發布“內保監罰〔2018〕2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內蒙古環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文件顯示,2017年12月,內蒙古環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任命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人任職超過規定期限。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該規定第八十二條,內蒙古保監局決定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5000元。
此外,內蒙古環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還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2018年5月,該公司通過個人借款提現5萬元,按照繳納保費的一定比例,返還投保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內蒙古保監局決定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6萬元。
同時,時任內蒙古環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黃廣成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內蒙古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對黃廣成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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